2、意思自治的本质要求
意思自治作为自由的当然之意,它要发挥作用,要实现具有伦理道德属性的自由,就必须借助一定的工具,以达到和人类现实生活的融合。意思自治迫切需要在最广泛和最深入的程度上贯彻人类的自由价值。可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意思自治,要在社会科学领域内找到一种具有普遍价值的可资利用的工具,无疑选择的可能性会很小,因为,在马克思所称的“上层建筑”当中,只有政治制度可以为意思自治提供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可能性。其他的比如文化、经济等等都没有政治制度所提供的天然优势,比如:强制性。应当指出,文化、经济制度等等也具有为意思自治提供工具性的价值,但是,恰恰是在强制性方面,他们比政治制度相差太远。而且,文化、经济制度能让意思自治贯彻的程度和深度远不如政治制度。而在政治制度当中法律制度无疑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意思自治要求在人类生活当中最大限度得到贯彻,要在人类社会当中最大范围、最大限度的张扬自由的价值,要把人类社会推向更加文明、更加昌盛的明天,就必须借助法律制度。这是意思自治本质的必然要求。
3、人类理性的要求
每个人都需要意思自治制度,只有这样他才能在自己的切身事务方面自由的作出决定,并以自己的责任处理这些事情。一个人只有具备了这种能力,他才能充分的发展自己的人格,维护自己的尊严[7]。人类经历了奴隶时代,又特别是经历了中世纪的黑暗时期,再后来经过了两次世界大战,好不容易迎来了文明昌盛的多极化时代,人类这样的历史其实就是人类不断得到自由的过程。而且人类的历史经验告诉人们,只有用法律的手段才能保障人类的自由。神灵只会让人成为宗教的牺牲品,而国王和皇帝则只会让人们成为奴隶或臣子,他们都不能成为自由的保护者。人们的理性告诉自己,只有以用自己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法律,才能保有通过流血牺牲赢得的自由,而自由在法律领域的重要体现正是意思自治。
至于说由于法律部门的不同是否应当考虑植入不同量的意思自治理念。笔者认为意思自治作为一种理念是不能进行量化的,因为,一方面无法进行量化,即便进行量化也难以找到合理的标准;另一方面,意思自治作为一种理念的存在,法律部门只能说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此理念,而不能说有多少理念植入了法律制度,理念是一种抽象的存在他只有“有”“无”的问题,而没有多少的问题。
最后,应当说明的是本文笔者只讨论意思自治植入民法的问题,由于篇幅所限,意思自治植入其他法律的契机和方式留待其他论文来论述。
二、法律行为制度作为意思自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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