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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问题探析

  第8条“股东以公司利益受到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当行为的侵害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该类诉讼属于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公司股东可以作为原告,被告为作出不当行为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然,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法律与上述司法解释是否一致?因限于时间和篇幅,本文不在此赘述。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律师实务操作 
  (一)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如果认定“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目前理解不一,没有相应的标准。
  2、原告能否直接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非常大。
  3、在司法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前,并没有全部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不享有管辖异议权,但所承担的义务并没有减少,这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公平,争议颇大?尤其列某人或单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际上就是规避管辖的情况下,争议更甚。
  4、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何种方式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一般均是用传票的方式通知其参加诉讼,是否稳妥?
  5、法律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应承担实体民事责任?也是争议颇大。这涉及到现行法律规定与法学理论之间的矛盾与统一的问题。
  (二)律师实务
  1、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一般直接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要尽可能找到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高级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判例或案例。
  (2)如果没有上述依据,也要尽可能找一些法理上的依据。因为在没有法律法规作出规定的前提下,法理也可以为自己的主张提出一定的依据。
  (3)在有些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代理律师
  (1)应坚决要求原告或法院提供列其或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依据;
  (2)应充分利用目前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最高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第二节对于不得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作为抗辩。
  (3)一定要积极应诉,用事实证明自己不应承担实体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原则、简单、不系统,导致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上,引发了大量争议,出现了诸多问题。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正向着诉讼程序规范化方向前进,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进一步受到法院和当事人的认同。在这个背景下,诉讼第三人制度凸显出其规则简单、标准模糊、忽视第三人权利、存在法律漏洞等问题,亟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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