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问题探析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问题探析


贾清林


【关键词】第三人;独立请求权;当事人
【全文】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含义
  第三人,顾名思义,就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两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第三人首先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不是与诉讼无关的非案件当事人,也与一般的诉讼参加人不一样。实际上,第三人制度就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中,但上述规定的内容非常原则和概括。
  根据第三人本身性质的不同,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根据第三人制度的一般理论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原被告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从而以原告或被告或者原被告为共同被告向受诉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属于独立的原告当事人的地位,不依附于任何一方,也享有全部诉讼权利和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可以选择作为第三人参加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中,也可以作为一般的原告另行提起诉讼。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司法实践中参诉的案例并不是很多,出现的问题也不多,因此在此不再赘述。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通过一定的方式参加到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本诉中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其作用是辅助、支持、帮助原告或被告一方,以获取法院对自己有利的司法判决。尽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属于当事人的范畴,但是其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的规定,在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之前,其并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实际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义务并没有丝毫减少,但是其诉讼权利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