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明确集合资金信托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该《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创新试点资格后,可以自行设计和推介创新产品。创新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委托人、受益人须为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单个产品的信托合同份数不受数量限制,单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信托期限应根据信托业务性质、风险特点和信托财产种类审慎确定;3、信托财产应当实行第三方托管;4、信托资金的运用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5、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策略;6、禁止将信托资金运用于信托投资公司关联方,禁止以固有资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禁止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7、信托文件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8、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大会的组成、权限、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等召集程序、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9、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托业务经营规则。这些强制性要求,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试点创新提供了基本框架,在诸多方面突破了现行《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时也建立了一些新的管理制度,如对单个产品信托合同份数数量限制的取消,信托财产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禁止性交易行为以及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等。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人利益。该《通知》规定,创新试点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董事长、总经理和信托财产负责人应承诺对所签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托投资公司推介创新产品,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地域采取私募式路演方式进行,但必须要有规范、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业务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得使用可能影响参与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充分揭示参与信托活动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不得对过去的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贬低同行,不得使用与法律文件或推介材料不符的文字,或者存在其他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在签定信托合同时,应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以上对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强化,构成了对现行《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新发展,十分有利于保护机构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