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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

  其次,建立三级调解网络。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已经形成了由居(村)调委会(全区共有182个)、街镇调委会(10个)和区联合调委会(1个)共同构成的三级调解网络,同时还设有行业调委会(1个)、市场调委会(3个)、物业调委会(3个)、企事业调委会(1个)。这些调解组织都直接受理调处当事人申请的纠纷调解,同时接受调处政府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和司法科受理的纠纷;加上便利安全的调解热线和服务窗口,就使调解形成覆盖整个地域的网络,成为当地居民熟悉并伸手可及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这个网络在地域性组织中交叉存在着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形成了一种纵横交错的格局,但原则上仍是针对区内居民的,因此,原有的人民调解的社会功能得以保留。由于调解组织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又吸收了许多法律志愿者,并有健全的组织形式,也就有条件和能力为区内居民提供一种质量较高且完全免费的纠纷解决服务,并成为司法服务的延伸。与此同时,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则能够提供适应正规程序的市场化的法律服务。目前,该区的法律服务所已不复存在,当事人可以在免费的调解和诉讼程序之间选择纠纷解决方式。而且,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程序也形成了良好的衔接:不仅在诉前分流了大量纠纷,而且在进入法院之后,仍有设立在法院的人民调解窗口为其提供诉讼前调解的机会。甚至在判决后,调解在帮助当事人服判息诉、自觉执行等方面也能有所作为。据统计,2003年一年,全区调解民间纠纷5785起,涉及婚姻、恋爱、继承、赡养、住房、家庭、产权、公用、邻里、债务、赔偿以及其他双方自愿用调解解决的各类纠纷。
  第三,调解程序规范化与方式多样化。为了保证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近年来,长宁区乃至上海市的人民调解都在不断强调依法调解和规范调解。但是,为了不使调解在过于正规化的操作中失去生命力和灵活性,李琴及其他专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其调解实践中都特别重视情理法的结合,他们说:假如调解员只讲法律,不考虑当事人的情感,这样会使当事人“钻牛角尖”,纠纷调处也就走进死胡同。同样调解员只讲情理,不讲法律,这样的“情理”就没有根基,当事人也不会接受这样的“情理”。因此,调解员必须了解“高期望值”的成因,在“法”的基础上分析纠纷案情,分清责任和是非,着重讲情讲理。同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群体,调解通过直接介入(监督子女与老人签订赡养协议、或直接与老年人签订抚养遗赠协议并承担责任等)维护其权益,显示出比强制性的判决更直接的效果和优势。这说明,尽管制度化专业化的人民调解与传统的民间调解已经有了很大区别,但作为连接正式司法制度和民间社会生活之间的一条柔韧的纽带,其社会功能仍然没有丧失,成为基层纠纷解决机制和法律服务的一种新形式。
  最后,政府购买民间纠纷调解服务。江苏街道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人民调解李琴工作室”签订协议,每年出资12万元为辖区内居民购买专业化的民间纠纷调解服务,由其承担街道40%普通纠纷的调解且成功率达95%以上,疑难纠纷90%且成功率达80%以上。尽管“购买”这一用语仍可以商榷,但政府购买的思路却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主要在于:其一,强调政府职能与民间调解之间性质的区分,避免政府或行政机关与民间社会组织功能的混同。其性质是政府通过资金投入对人民调解进行支持、扶助和利用,在不改变人民调解原有性质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通过资金投入提供其生存发展的条件。这种方式不是直接用政府主持或者直接投资的方式,不同于通过财政拨款装备政府自身的机构和职能,也不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投入,而是通过出资“购买”,由政府资助扶持鼓励调解的积极作用与发展,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同时使人民调解的民间性和社会性与政府的行政解决有了明确的区分,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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