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身份证一并丢失 拾到者可否冒领
赵凯
【关键词】银行卡;身份证;表见代理
【全文】
昨日,本人与女友煲电话粥,不知怎么煲到银行卡了,女友就开始苦口婆心,语重心长的叮嘱我,身份证和银行卡一定不要放一起,如果丢了就会造成严重后果,那样就会构成表见代理,就会被拾到者到银行把卡里的钱冒领出来,我则发挥我一贯的特长,其实不能叫特长,有时可以说是胡搅蛮缠,否定之后就开始口若悬河,大谈特谈不管怎样也不会取出来,一定会给受害人一个弥补的时间,于是女友就举例,女佣偷了房东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到房产局轻松的完成了过户手续等等,这就是典型的表见代理,又举了同班上的有律师职业资格的也这么认为,我则反驳说这两个不是一回事,但是也没有什么有说服力的理由,二人的讨论进入白热化程度,争议的焦点就是围绕能不能把钱直接取出来,电话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后来双方达成协议,由我女友把有说服力的理由明天发到我的邮箱,这样才暂时告一段落。
何谓表见代理?相信学法律的学生都会知道,然而我是一特例,不能确切的描述,于是电话一挂,拿起
合同法开始查找,确切的含义是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二是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关系,客观上存在着使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雇佣关系等;三是第三人主观上并不知道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并且第三人对于这种不知情也不是由于疏忽或者懈怠等原因造成;四是无权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通过这些相信我们已经能对上面所讲的情形进行分析判断了。首先,现在身份证和银行卡的占有者是无权代理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这一点是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其次,要看丢失者是否因为其本人的行为创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特征,我个人认为由于其本人的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身份证和银行卡一起丢失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但是此种情况又要分别阐述,如果拾到者和丢失者之间没有某种特殊关系,客观上不存在让第三人(本文中指银行工作人员)确信拾到者与丢失者之间存在着使其确信拾到者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但是如果拾到者恰好是丢失者的亲属呢,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关系,主观上不会知道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欠缺代理权。再次,就要看第三人对这种不知情是不是由于疏忽或者懈怠等原因造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有义务核对无权代理人的信息和银行卡与身份证上的信息,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进到必要的核对义务,最终导致钱款冒领则不属于表见代理,现实生活中拿着拾到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是不能把钱直接取出来的(当然指的是在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需要经过一个挂失阶段,一般是一周的时间,然后可以重新设置密码,将钱取出。这个挂失阶段则是丢失者主张的阶段,也是银行调查的阶段,如果在这段时间丢失者没有挂失,也没有和银行工作人员联系,那么银行的工作人员需要在这段时间做什么呢,我认为如果银行工作人员主动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和本人联系,确定一下是不是指使此人带领是最好的,但是如果银行工作人员不联系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联系不上,是不是就是银行的错误呢,我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负责联系本人这一业务,或者说真的由于银行没有联系造成损失而要求银行赔偿则是不当的,因为这一段时间正是丢失者所要主张的时间,如果本人放弃这一权利,而把最终责任归结为银行工作人员则为不妥。对于不联系或联系不上不能认为是银行工作人员的懈怠和疏忽。终上我们按照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对于钱如果真被冒领怎样追究在此不做分析。
鉴于此仍奉劝大家不要将身份证和银行卡放在一起,身份证,顾名思义,一个人身份的象征,是确定你是唯一的你的重要凭证,银行卡,个人私有财产的凭证,二者的结合就会像古代的虎符一样,虎符两部分的结合可以号令千军,身份证和银行卡的结合也会使你的私有财产处于风险当中,近几天就有银行卡的钱人间蒸发的案例,虽然丢了可以补办,也可能是有惊无险,但防患于未然未尝不失为一个好的想法,如果真的丢失了,那一定要记得先挂失,也可以先电话挂失,然后带着你的户口本去银行,因为补办身份证要一段时间。以上乃是自己的一些看法,如有错误,敬请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