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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中的观察员制度——以WTO为中心的考察

  2、 WTO中观察员的权利义务
  WTO中观察员的权利分为两类:一是《指南》直接授予观察员的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第8条规定的陈述权——“观察员组织的代表经邀请可以在WTO成员方之后进行陈述。”,以及第9条规定的获得文件权——“观察员组织可以取得WTO的主要文件以及与该组织工作相关的WTO下属机构的文件。” 二是具体接受机构授予的权利,《指南》通过授权性规范赋予了接收观察员的WTO具体机构在更加实质性问题上的控制权。例如第8条规定:“观察员不能参加政策制定过程,除非受到特别邀请。”实际上是将授予观察员的建议权,甚至参加政策制定过程权利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接收机构。此外,取得WTO下属机构相关文件的权利也需要在该观察员组织与WTO的正式合作协议中确定。这正是观察员制度灵活性的体现——当观察员是某方面专家时,规模较小、专业性较强的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外来资源。例如,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作为WTO动植物检疫委员会的观察员,世界海关组织作为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海关估价委员会的观察员,都直接参与了WTO相关规则的制定。 
  然而,与其诸多权利不相映称的是对观察员义务规定的缺失。虽然原则上要求国际组织观察员要促进全球经济合作,但并无具体的规制措施。因此,目前WTO的观察员仅负有出席会议的义务——两年不出席部长会议,一年不出席其他会议的国际组织将会被终止观察员资格。
  (三)WTO观察员制度面临的挑战
  在WTO顾问委员会2005年出具的名为《WTO的未来》报告中,对观察员制度取得的成效做出了肯定,但也对近年来观察员制度未能够继续发挥其应有的功用而忧心忡忡。具体而言,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挑战。
  1、观察员地位的误用
  虽然《指南》的规范相当完善,但从2002年起,《指南》就未能继续帮助WTO推进一致性,换言之,2002年至今,都无任何国际组织被授予WTO任何机构的观察员资格,取得观察员地位的道路已经被完全堵死。该现象的产生并非观察员制度内部的问题,而完全是国际政治操纵的结果——由于观察员的取得需要获得接受机构的邀请,而该邀请需要该机构内全体成员方的一致同意。因此,纵使申请组织如何符合《指南》要求,只要一个成员方坚决反对,该组织便永远无法接到邀请,自然与观察员资格绝缘。之前,由于成员方之间的分歧并未上升至如此高度,国际政治的影响尚不明显。但自2002年起,以色列和美国为了在中东问题上获得筹码,不顾中东国家的努力,坚决反对授予阿拉伯联盟以观察员地位。理由是该组织完全是政治性的,与贸易政策无关。因此,作为报复,以埃及为首的阿拉伯国家也拒绝授予东加勒比海国家组织及其他的国际组织观察员地位。观察员的准入从此冻结,该僵局至今仍未打破。但事实上,其中很多国际组织对于WTO而言都非常重要,它们的缺席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WTO的工作。 为此,顾问委员会的报告指出,误用观察员地位的情况相当严重,观察员已经成为政治和外交操纵的对象,而不是基于对其实际价值进行的评估。 WTO顾问委员们大声疾呼,认为WTO是一个贸易谈判的场所,其观察员地位不应当根据政治压力和在其他领域中的冲突进行考量。
  然而,该问题只是WTO近年来一直面临的政治化压力的冰山一角。 WTO这样的国际组织本身就是国际政治的产物,更不可能脱离政治而独立运作——政治人在经济决策中面临着重要的“政治约束”。与其说他们是为经济理性或者国际经济法的要求所指引,不如说他们更是为追求最大化政治支持和最小化政治反对的欲望所引导。 同时,成员方的激增也会使WTO面对更大的差异、更多的冲突,以及决策和管理过程的更大困难。例如,在观察员问题上,冲突的解决还遥遥无期。因为加入WTO的阿拉伯国家正在增多——埃及、巴林、约旦、科威特、摩洛哥、阿曼、卡塔尔、突尼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都是成员方,阿尔及利亚、伊朗、伊拉克等也正在进行入世谈判。而这些国家还在继续支持阿拉伯抵抗运动,该事实严重影响了WTO谈判的进程,观察员的准入只是其中一个牺牲品。因此,除非中东和平的愿望能够实现,长达百年的冲突能得到解决,那么更多的阿拉伯国家可以进入WTO,并且不会引起WTO的政治化。但如果不行,经验表明某种阿拉伯国家与国际机构的集体动荡会重现,导致国际组织最后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因此,如何在WTO面临巨大政治化压力的背景下,成为WTO在实现全球经济政策一致性道路上亟需扫除的障碍。
  2、NGO是否应纳入观察员范围
  随着NGO登上国际舞台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争论的焦点已经从是否需要NGO转变为如何有效地与NGO寻求协调和合作。 《马拉喀什协定》在第5条第1款中授权总理事会“就与职责上同WTO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合作作出适当安排”之后,紧接着在第2款就规定:“总理事会应做出适当安排,以便与在职责范围上与WTO有关的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与合作。”说明WTO各成员方很早就已经意识到NGO的巨大能量和对WTO的重要意义。1996年总理事会通过的《与非政府组织关系安排的指导方针》将WTO与NGO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深化。该《指导方针》提出WTO应通过举行座谈会、提出意见报告等形式进一步促进与NGO的合作,加强WTO的透明度。其中,允许NGO参加部长会议是该《指导方针》一个巨大成果。在《指导方针》通过后不久,WTO成员方就NGO参加新加坡部长会议达成了一致:只要NGO根据《马拉喀什协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向秘书处证明它们的活动与WTO有密切联系并登记,则可以参加部长会议中的全体大会。 该举措收到了显著效果:在过去的部长会议中,出席的NGO数目直线上升——由新加坡会议的108个增加至香港会议的1000余个。WTO对于NGO的开放姿态也受到了各方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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