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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句话最好不要说——致公检法的朋友们

  还要声明一下,刘大生只有抽象的朋友,而没有任何具体的朋友。
  
  刘大生 2006年12月28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附录1
  为何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捕人家属?
  (原载《南方周末》1998年7月3日第9版)
  我国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这一规定的目的或者价值是什么呢?法律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权威机关和权威的法学教科书也没有解释。从国际上通行的制度看,通知被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的目的,无非是让他的亲人或者同事尽快为他提供法律帮助。这包括尽快与被捕人见面,尽快为被捕人聘请律师,让被捕人尽快获得辩护和保护,防止办案人员虐待被捕人。
  而在我们国家,被捕人的家属是很难与被捕人会见的。
  1990年3月17日,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根据这一规定,被捕人与家属见面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在事实上,公安机关批准被捕人和其家属见面的事是及其罕见的。在这种情况下,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又有什么意义呢?唯一的意义可能就是:家属知道他是被捕了,而不是失踪了,因此不需要向法院提起“宣告失踪”的特别诉讼程序。然而,这一意义是刑事诉讼法所要追求的吗?显然不是。
  尽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是由于被捕人不能同家属会见,及时聘请律师以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其实也得不到保证。本人遇到过的一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
  被捕人家属已经为被捕人请好了律师,但公安局和检察院却不让律师与被捕人见面。理由是:“当事人不是未成年人,他自己说不要请律师,所以家属就不必为他请律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呢?家属和律师都不得而知。家属猜测被捕人可能是因为不好意思加重家人的经济负担而拒绝聘请律师的,因此请求同被捕人见面以打消被捕人在经济上顾虑,可是办案人员坚决不予批准,致使新刑诉法规定的“被捕后能够及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完全落空。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仍然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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