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句话最好不要说——致公检法的朋友们
刘大生
【关键词】被捕人;被告人
【全文】
第一,“某某某拒绝聘请律师”。
法律规定,你们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被关押人的近亲属,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前人为什么要发明这样一种制度呢?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让家人尽快为被关押的人提供帮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请律师,并让律师和被捕人见面。如果不让亲属和律师提供帮助,通知近亲属的规定就毫无价值。
有人可能会说:“不是我们不让被关押的人与律师见面,而是他本人拒绝与律师见面。”笔者以为,这种可能性是有的,鄙人也相信你们公检法中的绝大多数工作人员不会欺骗近亲属,但是万一有个别人讲了假话怎么办呢?谁能保证你们公检法的工作人员百分百地一句假话不说?为了证明公检法的工作人员没有讲假话,就必须让被关押的人与近亲属以及律师见面,让他当面说清楚。这个道理,鄙人早在《为什么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捕人家属?》(《南方周末》1998年7月3日)一文就论证过。
有人可能会说:“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名,不就能够证明办案人员没有讲假话了吗?何必让他与律师见面呢?”笔者以为,这种理由仍然不是充分的理由。律师是为被逮捕、被关押的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他为何要拒绝律师帮助呢?这很不正常嘛。除非他当面对近亲属和近亲属聘请的律师讲,不然,即使他真的说过,甚至真的把这句话写在纸上,那也是不可信的。为什么?因为在不能和亲属以及律师见面的情况下,被捕人的行为能力因失去自由而大打折扣,变得和未成年人差不多,成了不懂事的小孩,他的承诺与不懂事的、没有行为能力的小孩的签字承诺一样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原理,笔者在《人身自由与行为能力》(《南方周末》2004年2月5日)一文中早就论证过。
因此,越是“拒绝聘请律师”的被捕人越是应当让他与近亲属以及律师见面,以获得律师的帮助,以证明你们办案人员没有讲假话。否则,对被捕人肯定是不公正的。
第二,“某某某供认不讳”。
连毛泽东都主张“不亲信口供”,现在的
刑事诉讼法更是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而保持沉默正是无罪推定的精髓。既然如此,口供还有多大价值?因此,你们越是说“某某某供认不讳”,心里恐怕越是不踏实,越说明你们证据不充分。你们反省一下试试,在你们的心灵深处是不是有这样的想法:“反正他自己都承认了,还能怪我吗?”
一般人不会供认不讳。在没有律师和亲人帮助的情况下,即使“供认不讳”也是不可信的。所以,你们最好不要说“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罪行供认不讳”这样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