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挑战“法律共同体”

挑战“法律共同体”


石聚航


【全文】
  最早提出法律共同体的,应该数贺卫方老师了,至少应该是最早提出此问题的倡导者之一,论者主张法律共同体是建设高素质法律队伍的必然举措,也是由司法本身特性所决定的,这种特性要求从事法律的工作者们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必须有共同的语言模式,这样才可以实现司法的一致,进而实现法制的统一与实现司法的权威。
  必须承认,这种论断具有其合理性,并且受到学界包括实务界的广泛认可,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获得了普遍性的共识。法律共同体口号的呼吁以及理论上的推理,已经证明了这种论断,至少的逻辑上是成立的,站的住脚的。因此一时之间,对法律共同体持赞赏者颇多。
  但口号提了这么多年了,效果并不是很理想,纵然我们现在的整体司法队伍的素质有了长足的提高,甚至是前所未有的,但其推动力,单就共同体的贡献,似乎是很难以承揽的,至少不是全面的。
  法律共同体,实质上,其进展程度未必有论者呼吁与设想的那么顺利,至少的坎坷的。其立足点是良好的,但进路中的情况似乎并不乐观。
  一、法律共同体是一种狭窄的,甚至是狭隘的封闭式思想,至少从学术的角度上如此,它的直接外观化的效果便是要建立一个封闭式的圈子,就如同有学者所说的要建设一个学术槽一样,这种学术槽,或者说法律槽子,意味着圈子里面的人必须要接受同化,接受身边的人的同化,以及包括制度设计的同化,无论是主动的,甚或被动的。这对于建立具有共同背景的司法文化环境确实是有利的,并且是长远的。然而,我们在框定一个范围,或者画一个圈子的时候,虽然保持了内部的纯洁,内部的高度同质,但毫无意味的却拒绝了包容,拒绝了开放,拒绝了多元,因此,如果说法律共同体作为一种学术思想的话,其最终必然会狭隘学术研究,乃至窒息学术生命活力,这恐怕是当初倡导着始料不及的,当然,也恐怕是不想看到的局面。
  二、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提法,在目前的现行体制下,它仍然面临着实践上的障碍与困惑,法学教授,司法者(包括法官和检察官),以及律师,作为共同体的主要组成力量,由于自身专业的分工的差异,使得法律共同体的实践步履维艰。只要看一下现行的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便一目了然,我们的法学教授,象牙塔内的教授们,虽说知识渊博,但,他们的目光,更主要的精力,我想还是锁定在法学研究以及与本身职业有关的工作上,他们从事的工作,普遍性的带有形而上的性质,或者说的更通俗一点便是书生气浓厚,理论性有加。而后两者更侧重于实践性的,可以感触到,具体的活动。因此二者职业上的隔阂是难以消除的。另外,截止到今天,我们仍然未建立起一个能够共三者可以交流的平台,或者说机制。法学教授们的激情盎然,在法官们看来,不过是一介书生,其言论也不过是头脑发热后发的牢骚,或者是看了几本外国东西来心潮澎湃的胡话。反过来,法官和律师们的实际,到教授眼里,则成为了不学无术,乃至惟利是图。之间相互鄙夷,甚至谩骂,如此,法律共同体如何形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