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婚姻的理性规制
杨军
【摘要】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是规范违法婚姻的两种方式,本文通过对国外立法比较评析,指出我国现行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立法建议
【全文】
以是否将“合法性”作为婚姻的构成要件为岭,可以将我国学者对婚姻概念的阐述划分为传统与现代两个派别。传统观点将合法性作为婚姻构成的要件,“婚姻是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的结合关系”,[1]但是现代观点则将夫妻身份的公共性作为其判断标准,认为婚姻是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当时社会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社会形式。[2]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婚姻与婚姻制度是有区别的,婚姻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实际存在于现实社会中一种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婚姻制度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形成的有关婚姻的上层建筑,它对现实形态的婚姻关系进行规范。[3]正是有了这种区分,对婚姻的法律规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法尽其用。合法婚姻自不待考。违法婚姻是指由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或第三方的违法行为,形成不符合法定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类似夫妻关系的结合。[4]违法婚姻的产生和存在,是婚姻当事人对婚姻法规的逃避与藐视,对违法婚姻进行积极有效的规制,是我国婚姻立法的必然选择。
一、国外立法比较评析
违法婚姻的处理有婚姻无效与撤销两种制度。无效婚姻是指欠缺某些结婚法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自婚姻成立之时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婚姻无效指向过去,溯及既往,自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某些结婚法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其婚姻虽然有效成立,但依法享有撤销权者可在法定期限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婚姻无效指向将来,不溯及既往,自撤销之日起无效。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结婚要件。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大,因而为无效婚姻,其效力自始无效,有溯及力。私益要件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利益有关的结婚要件。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极小,为可撤销婚姻,其效力为可撤销,自撤销之日起无效,无溯及力。
外国关于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例不尽相同,存在巨大的差异,简单做一区分,有单采无效婚姻制度,单采可撤销婚姻制度,兼采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双规制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