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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三年之祭

孙志刚三年之祭


贺卫方


【全文】
  一转眼,孙志刚之死已经是三年前的事情了,在家乡——湖北省黄冈市陶店乡幸福村——他坟头上的青草也已经经历了三枯三荣!按照古礼,三年之丧,亲人们再祭一次,这个人就从现实世界里真正消失了。可是,孙志刚却是很特殊的;他的死后来演化为一起以他名字命名的事件——“孙志刚事件”,导致了这个国家的一项适用了21年之久的法规的废止,更引发了全国性的对于人权以及法治、宪政问题的关注,其中提出的不少问题至今尚萦绕在人们的心中。媒体的广泛报道让孙志刚的悲剧广为人知,报纸上刊登的那幅弟弟捧着哥哥的遗像、老父亲在旁边满脸泪水、痛不欲生的照片让人无法释怀。所以,尽管时隔三年,这位活着也还不足30岁的年轻人仿佛仍然在我们的面前,急迫地注视着这个世界的变化。
  时间像潮水,它冲刷着人们的记忆,可是也撞击着人们的心灵。
  当《南方都市报》终于冲破重重阻挠,于 4月25日发表了记者陈峰、王雷的长篇报道“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靠着“非典”蔓延引起的媒体管理上的开放,也凭借着网络技术发展的东风,“孙志刚事件”引发了全国乃至许多海外媒体的报道浪潮。网络世界里更是谴责之声汇聚成巨大的抗议浪潮。人们不禁要质问——
  为什么收容遣送站会从一种据说是以“救助”为初衷的机构蜕变成一种残害人权的机构?为什么最初对象仅限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而后却不断扩大,连孙志刚这样有明确身份和工作证明只是还未来得及办暂住证的人员也可以被收容?用暂住证来限制人们在自己国家里的流动是合理的么?
  随着讨论的逐渐深入,一些涉及到更深层次的体制问题也开始显露。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三位博士毕业生许志永、俞江、滕彪以其专业的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大问题。2000年7月1日起生效的宪法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加以规范(第8条第5项),而所谓法律,只能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者。然而,“收容遣送办法”只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却可以成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到“孙志刚事件”发生时,立法法已经生效近三年了,我们却没有作出任何努力去消除“收容遣送办法”以及其他类似法规与立法法之间显而易见的冲突。5月16日,三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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