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

  总之,既然差别与不平等是现实存在的,那么在一个和谐社会里,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对待差别与不平等并在差别与不平等的条件下如何实现一种社会利益平衡的配置目标。因此,和谐社会的体制是,不能用差别原则制造差别,而应当是以平等原则限制差别,使人人都有机会改变先天偶然因素和初始条件的安排而成为一个可以超越人人的人。于是,差别仍然存在,但人人实现了自我。
  (七)和谐社会是稳定的社会
  稳定既是社会和谐存在的表现,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稳定意味着有序。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保持社会稳定有序的状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做很多方面的工作,而保持安定有序、维护社会稳定,是最重要的工作。”[3]但是,稳定并非是说社会矛盾不复存在,或者社会矛盾被完全压制,而是指和谐社会实现了对社会矛盾的有效预防和公正排解。对于和谐社会,主体的不同利益得到协调平衡与满足,实现了对矛盾与冲突发生的尽力避免,部分矛盾纠纷发生时得到及时有效地化解,防止了势态扩大到威胁社会和谐的程度。
  首先,和谐需要实现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有效预防。和谐社会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各种社会利益矛盾所达到的稳定程度。现实中,易于出现利益矛盾与冲突的主体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私人,而私人主体的根本利益就是私法地位。和谐社会除必须满足人们的政治需要以外,还要满足作为人们生存条件的私法地位的利益需要,其中主要是财产或者经济利益的需要,从而预防和避免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预防纠纷要靠制度,在一个合理的社会结构中,能够保障个人或利益群体通过合法的和制度的手段实现自己的利益目的,而无须通过社会越轨的行为或者冲突的办法达到个人利益的需要与满足。这样的社会体制结构就是稳定的,就不会发生重大的社会利益冲突与动荡,就会实现社会运行的基本有序并构建起和谐社会的基础。
  其次,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有效预防需要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和谐社会的司法必须发达。各种社会利益的纠纷与矛盾冲突,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在和谐社会中,如果对那些自发、偶然、分散和轻微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不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就会最终转化成自觉、普遍、有组织和严重的社会群体性矛盾冲突与激烈对抗。因此,政治社会必须健全社会利益纠纷与冲突的有效疏导机制,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一社会疏导机制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就是公正独立的司法体制。目前,我国在司法体制之外存在着社会矛盾与冲突解决的“信访机制”。现实生活中的“上访”事件,实际上多是当事人不得已要求借助“权力”手段解决“权利”纠纷的问题,是对司法机制及其结果无奈的一种选择。信访机制的存在,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和谐,但其存在本身,又表明着一种社会不和谐,是司法低效不公或者司法机制不能有效满足排解各类社会纠纷与矛盾的需要的反映。和谐社会中的司法机制,应当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社会矛盾的缓冲与平衡系统。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与纠纷,并最终取消信访制度,是和谐社会的目标与要求。
  总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更高层级的和谐社会。它以人为本并在多元、理性、正义、法治、平衡和稳定有序的基础上昭示着一个我们应当孜孜以求的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私法构建目标。
  二、市民社会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社会
  市民社会是个人主义的社会。它以人为本,崇尚理性,实践多元。市民社会相当于政治社会来说,自立而不自足,政治社会构成市民社会的外部因素,可以弥补市民社会在实现正义、法治与和谐等方面的力量缺陷。但是,由市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本质联系所决定,市民社会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社会,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要素与动因。
  (一)市民社会的本质
  “市民社会”的概念源自西方。在西方历史上,有两种市民社会及其理论。基于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三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分。显然,这是建立在早期共和政体基础上将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等同的一种社会理论。[6]近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坚持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强调市民社会由非政治性社会组成。这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理论。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前面。”他指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4]黑格尔明确地将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但是,由于黑格尔从伦理精神的角度而不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考察市民社会,从而他的市民社会概念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首先,他认为家庭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单一性阶段,故应排斥在市民社会之外。实际上,家庭作为“私人利益体系”的一个要素,本应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其次,他认为市民社会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特殊性阶段,对这种特殊性所表现出来的非理性方面的过分强调使他把司法制度和警察等政治社会的机构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最后,他认为国家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普遍性阶段,对代表普遍性原则的国家的合理性的过分强调和理想化描述使他得出了家庭和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结论。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在继承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概念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体系的合理因素的同时,虽然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但是却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的观点,认为国家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指出:“政治社会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condito sinequa non(必要条件)。但是在黑格尔那里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被规定的东西,产生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5]马克思的经典论证说明,以市民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私法,必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基本法的重要地位。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非国家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秩序、结构和过程。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从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角度来把握市民社会的发展演变规律,现代市民社会的运转是在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市民社会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它。[7]从对市民社会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第一,私人及其利益的存在是市民社会的基础;第二,私人利益的需求和满足是市民社会的目的;第三,契约性等价交换是市民社会的运行方式;第四,平等和自由是市民社会的存在前提。[8]
  市民社会的哲学基础是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个人主义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本质。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全面回应了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个人主义,是西方社会传统的社会观与哲学观,它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自我支配,认为个人权利及其实现的保障是第一位的;它旨在揭示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与能动作用并以此作为社会运动的根据,从而为个人权利与行为自由寻找到了源于个人本质的动因。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或者说社群主义相对。[9]集体主义一般认为,社会理论必须植根于不可再分的个人集团即人类共同体的行为,而个人的行为与自由不能有高于人类共同体的价值存在。近现代西方哲学和社会学从人的个人理性出发对集体主义进行了广泛的批判。认为不存在一个独立于构建它的个人之外的实体,对集体的分析最终的基点应当是作为个体的人,集体主义及其对社会结构的理解是不符合人性或个人利益目标要求的。[10]笔者认为,对集体主义的批判有一定道理。因为集体是完全由个人组成的,是个人结群相处的形式,在集体中不应当有超越个人的权力存在,即使国家或者公共权力的出现,也不过是个人结群相处所需要的一种形式,即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人结群形式已经不足以克服人类生存所面临的现实条件时所作出的一种社会选择。社会从单纯的个人结群形式到向国家共同体形式的转变,并不是对个人结群形式即市民社会的放弃,而是为保障个体社会存在的需要,个人也并不因此丧失在社会中的独立主体地位。集体作为个人的组合最终的利益应当归属于产生它的个人,不应当允许用集体利益来压制个人本性,从人的自然理性出发来对待社会个体才是更加本质和更加终极的。在完全的集体主义下个人只能成为集体的代表或被集体代表,集体权力往往会被滥用,结果导致对人性的严重扭曲与践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