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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物权法时代”

  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规定,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应当强调的是,公有制财产进入物权法,是公有主体与民间主体交易的过程,也属于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
  常: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下热闹的“朗咸平风波”就由此而生。这里错绝不在市场,我们也不要杞人忧天,害怕国有财产会通过物权法而流失,因为物权法决不是“不当得利法”,而是“交易法”。市场是“讲文明”的地方,参与者为他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而不像在前市场时代那样,只能靠劳动或者掠夺。市场交易的最高原则就是在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交易者各取所需,这翻译成民法语言就是“平等自愿”、“私法自治”。公有制财产进入物权法之后,无疑应当按照共同的游戏规则来运转。但是,公有制财产主体具有“公私兼备”的特性,这样,一方面,我们要区分公有财产主体——主要指政府——作为行政权力主体与作为财产权利主体的两种角色,突出其财产权利主体的法律属性,并建立公有制财产进入市场的程序规则;另一方面,还要按照产权的属性配置公有制财产的“衍生权利”内容,使其具有足以对抗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人的不当干涉的效力。
  李:我同意你的观点。应当明确的是,公有制财产的保值增值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不单是物权法来实现。你所说的第一方面应当属于国有资产管理法这样的公法范畴,第二个方面才属于物权法的私法范畴,这两种法律范畴的紧密联系将构成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常:私有财产的保护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自改革开放以来,私有经济形式迅速发展,最终完成了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物权法对此也要有所交待。
  李:私有财产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私人通过创业取得的“原生”私有财产,二是由公有制财产“衍生”的“公体私用”的财产,物权法应确认它们具备产权的本质特征。在物权法领域中,衍生私有财产的模式应当成为公有制财产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方向,也就是说,要在维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以个体产权的激励机制建立与强化个体对公有制财产进行独立支配的权利从而期望通过市场机制使公有制财产得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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