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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物权法时代”

走近“物权法时代”


常鹏翱;李富成


【全文】
  国企改革、私产保护、土地交易、房屋拆迁、农地承包、物业纠纷……所有这些,未来物权法都要给个说法
  编者按:新中国第一部物权法制定在即,为便于广大读者对物权法相关知识的系统把握,本刊特开设《物权法专论》专栏。专栏拟以成熟的物权法知识和制度为基本坐标,追踪物权法立法的最新动态,评述物权法中的热点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一条规定:“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李富成(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李):中国正处于历史性的社会转型时期,所谓“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法律转型与变革当然是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律作为社会资源和财富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与杠杆其转型模式要与社会转型模式、节奏相适应。制度经济学家提出了“诱致性”与“强制性”两种制度变迁模式,而我国的改革路子同时具备这两种模式的特征,是渐进式的改革:一方面,民间社会自下而上地形成变革的张力;另一方面,国家或者说政府基本上能够积极地回应这种张力,适时地宣告成熟的实践具有合法性。
  常鹏翱(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常):不过,应当看到,我国的民间社会力量还不够强大,只有在政府松绑之处,才会有它萌生、成长、壮大的可能。
  李:不错。我非常赞同林毅夫教授的一句话:没有政府一心一意的支持,社会上就不存在有效的产权制度。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中国民间社会的发育过程,就是政府“还权于民”的过程。实际上,目前关注物权法的热潮并不是平地起风云,无论国企改革、私产保护,还是土地交易、房屋拆迁、农地承包、物业纠纷等等改革开放过程中涌现出的难题,都代表着民间社会释放出的变革呼声。物权法就是回应这些呼声的。
  常:用还权于民的思路来审视物权立法是一个有意义的角度,尤其契合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现实。
  李:这一经济现实不容回避。那种对公有制财产问题“存而不论”的建议,非但无助于“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目标,实际上也放弃了通过物权法确认改革成果,并推进改革进展的机会。物权法应当包括三方面的主要内容:公有制财产如何进入市场,如何保护私有财产以及如何为比较成熟的新交易实践提供制度方案。这也是我们考虑制定物权法的意义的出发点。必须要强调的是,公有制是我国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以及为新交易活动提供制度方案都要受到影响。
  常:在公有制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时代,公有财产按照自上而下的计划指令进行配置,只有少许的生活资料能“上市”交易,民法发挥作用的空间非常有限。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市场机制实际上是一种与“姓资”或“姓社”无关的高效率的社会资源配置机制。公有制财产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市场机制,将资源配置给最能够发挥其效用的主体,一方面能大大提高效率,同时也能保障公有制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终极意义上促进全体人民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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