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物权法时代”
常鹏翱;李富成
【全文】
国企改革、私产保护、土地交易、房屋拆迁、农地承包、物业纠纷……所有这些,未来物权法都要给个说法
编者按:新中国第一部物权法制定在即,为便于广大读者对物权法相关知识的系统把握,本刊特开设《物权法专论》专栏。专栏拟以成熟的物权法知识和制度为基本坐标,追踪物权法立法的最新动态,评述物权法中的热点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一条规定:“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李富成(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李):中国正处于历史性的社会转型时期,所谓“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法律转型与变革当然是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律作为社会资源和财富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与杠杆其转型模式要与社会转型模式、节奏相适应。制度经济学家提出了“诱致性”与“强制性”两种制度变迁模式,而我国的改革路子同时具备这两种模式的特征,是渐进式的改革:一方面,民间社会自下而上地形成变革的张力;另一方面,国家或者说政府基本上能够积极地回应这种张力,适时地宣告成熟的实践具有合法性。
常鹏翱(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常):不过,应当看到,我国的民间社会力量还不够强大,只有在政府松绑之处,才会有它萌生、成长、壮大的可能。
李:不错。我非常赞同林毅夫教授的一句话:没有政府一心一意的支持,社会上就不存在有效的产权制度。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中国民间社会的发育过程,就是政府“还权于民”的过程。实际上,目前关注物权法的热潮并不是平地起风云,无论国企改革、私产保护,还是土地交易、房屋拆迁、农地承包、物业纠纷等等改革开放过程中涌现出的难题,都代表着民间社会释放出的变革呼声。物权法就是回应这些呼声的。
常:用还权于民的思路来审视物权立法是一个有意义的角度,尤其契合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现实。
李:这一经济现实不容回避。那种对公有制财产问题“存而不论”的建议,非但无助于“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目标,实际上也放弃了通过物权法确认改革成果,并推进改革进展的机会。物权法应当包括三方面的主要内容:公有制财产如何进入市场,如何保护私有财产以及如何为比较成熟的新交易实践提供制度方案。这也是我们考虑制定物权法的意义的出发点。必须要强调的是,公有制是我国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以及为新交易活动提供制度方案都要受到影响。
常:在公有制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时代,公有财产按照自上而下的计划指令进行配置,只有少许的生活资料能“上市”交易,民法发挥作用的空间非常有限。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市场机制实际上是一种与“姓资”或“姓社”无关的高效率的社会资源配置机制。公有制财产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市场机制,将资源配置给最能够发挥其效用的主体,一方面能大大提高效率,同时也能保障公有制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终极意义上促进全体人民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