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注各项司法解释中除第一项外,虽然均表明近亲属与死者人身权益之间在发生上的“连带关系”,即近亲属因死者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使自身受到损害,但据此似应认为其认可近亲属对死者的人身权益享有独立的精神利益,但对死者本人的人身权利至少采取了存而不论的态度。
上述死亡人名誉保护函第一条的用语为其母陈秀琴“亦有权”起诉外,其余各项司法解释均径行规定近亲属的诉权。这固然有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只能着眼于现世赋予生者诉权的考虑,实际上也回避了对死者诉权的争议。如果仅认可近亲属的诉权,似乎对死者的人身权益保护的立场未尽彻底;如果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角度出发,似乎应认可死者的诉权,以及近亲属的“代位”诉权,也即近亲属作为人身权益“延伸保护的保护请求权人”(参见杨立新等:《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法学研究》,1995(2),页28;)。但是从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似乎只认可近亲属的独立诉权。
关于三种学说的内容,参见杨立新:《人格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页106—07。
参见郭明瑞、房绍坤:《
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页94—95。
参见谢鸿飞:《论民事习惯在近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法学》,1998(3),页31。
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395。
参见该条例第12、14条。
参见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第一答问,《人民日报》,1953年3月22日。
有关遗体的法律保护的讨论,参见杨立新:《人格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页186—89。
本人基于身体权的延伸支配而确定其遗体的安葬方案,也属于这一方面的内容,本节不赘。
参见《
民法通则》第
17条与
民法通则意见第
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