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主权的幻影:透视SKⅡ风波
李富成
【全文】
今年的3.15渐行渐远,竟然没有触动笔者的神经!这或许佐证了一个可喜的变迁:消费者主权已经不随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去匆匆了。或许这个判断过于乐观,大多数消费者仍要耐心等到这个日子完全失去“节日意义”的日子,才能享受自己的主权。
彼岸的曙光已经提前照耀到此岸的一小部分人,尤其是那些善将“弱者的弱势”化为足令强者低头的“弱者霸权”的好事者。然而,如果实际受益的不是弱者本人,这对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就没有实际意义。
时下沸沸扬扬的SKⅡ风波或许就是适例:一直没有露面的“神秘”消费者委托历练的“公益”打假人,在网上叫板世界知名的大牌化妆品商家;公堂未登,网上的第二战场已硝烟弥漫。本案消费者的公民代理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也展开了其声称的“思维缜密的网络狙击战”,使本案迅速成为各大网站的专题新闻,赢来大片同情。这种激进策略虽不在法律禁止之列,然而未必值得倡导。
互联网带来信息传播方式的革命,人们在享受网络的极度便利与自由的同时,也应当担起更多责任,否则网络就会异化为恶意与私欲肆虐的异度空间,令君子远之。企业家苦心经营久之才能成就驰名商业品牌,利用网络的虚拟空间使其垮台可能就在弹指之间!消费者赢得诉讼不过锱铢之得,企业却可能尽失天下!即使企业赢得诉讼,得到“迟来的正义”,也很难挽回已造成的损失。这种双方利害得失的严重不均衡,要求受害人在选择救济方式时应当考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不利影响——即使正义在手,也应争之有道。
“诚实信用”已在我国包括《
民法通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广告法》在内的至少23部法律中有一席之地,理论上甚至称其为君临整个民商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没有正当理由而恶意提起诉讼,给被告造成损害的,也成为颇受关注的新型侵权行为。这些都揭示了一种可能的发展趋势与法律政策:在社会交易与交往日益复杂的当代社会,为了保持社会的和谐与有序发展,可能需要将互相关照与保护的责任,加给因利益关系而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尽可能多的人。事后的寻求救济作为交易的延伸,自然不应偏离该原则。
消保法第34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五种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法院起诉。这种顺序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并非没有意义:五种途径的个人与社会成本依次增加、解纷效率依次降低、外部力量的介入与强制性依次增加、当事人信息的公开程度依次增加。可以说,这种顺序体现了一定的倡导意义,倡导原告诚实信用地寻求救济,以利己、利他、利国。本案当事人在诉至法院未开庭的情况下悍然发动网络与媒体攻势,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不合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