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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为何物:物权客体的界定

  常:这种见解有道理。另外,还有物向人体转化的情形:第一,当脱离人体的器官或者组织被植入他人身体后,就构成新主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不再是物,原主不能再对其主张所有权。第二,原本在性质上属于物的东西(如连接关节的医用钢材、心脏起搏器等)进入身体,成为身体机能正常运行的必要组织时,就属于人体而不再是物了。
  李:以上所说限于有生命的人。没有生命的尸体或遗骸是不是物?德国民法规定了“动物不是物”。我倒是认为,在着眼于现世,“事人不事鬼”的民法体系下,认定尸体为物并没有什么大问题。尸体是物,死者家属对尸体享有所有权,但是该所有权在行使上受公序良俗的限制。
  常:以上是人与物的界分。不过,并非万物均能入得法眼,要成为法律世界的物,必须符合一定标准,这就涉及到客观物与法律物的界分,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不过,很难确立一个普适的法律物的标准,规范目的不同的法律所确认的物可能并不相同。即使勉强抽取出一个法律物的公因式,它与客观物的区别可能已经很微薄,徒劳无益。
  李:你说的不无道理。客观物要想成为法律物,首先必须具备可控制性。可控制性因为主体的控制能力的差别而不同,如宇航员能踏上月球,而普通人只能“举杯望明月”。其次,物还应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因主体需求的层次不同,客观物进入法律的渠道、领域、深度也不同,比如土地在国际法上属于国家领土,在民法上则是土地登记簿中记载的特定地块。
  常:这也表明,法律物与民法物有区别,因为民法物具备有体性与特定性,在可控性方面也有其特殊性。首先,有体性的标准要求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一定形体或者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据此,物权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没有物理实体的无体物,如商誉、信用、商业秘密、思想等,就不是物权的客体。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商家宣称的“百年老汤”虽然具有有体物的基础,但其中更多的表明了一种较高的商誉,它能不能单纯地归属于物的范畴,还需要认真考虑。这个标准让我们知道,物权与财产权不是一回事,后者的范围更宽泛,它既可以是存在于有体物之上的物权,还可以是依附于无体物的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就规定了权利质权,票据、债券、股票等权利能够负载质权。
  李:而特定性要求物独立存在并能与其他物相区别。沧海之一粟不具有特定性,其上无从成立物权。特定性标准也使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物作为债权标的可以是非特定的,在特定化并交付之前,债权人对其不享有物权。此外,可控制性表现为人们为了通常的社会生活需求所进行的控制。随着科技进步,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愈来愈强,电力、天然气、光波、磁波等没有特定形体但能为人力控制的物也成为了物权的客体。再比如,随着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发展与普遍运用,人类对能够形成降水的云层的控制力越来越强,从而有必要合理分配其中的利益,就可能使其进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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