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为何物:物权客体的界定
李富成;常鹏翱
【全文】
捐献的血液、胎盘、提取的精子、移植的肾脏、义肢、尸体、“百年老汤”、股票、楼花……,能不能一概以“物”论之?这促使我们用法眼透视——
常鹏翱(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以下简称常):物权,望文生义,就是人对物的特定权利。物是物权的客体,物之不存,权将焉附?故而要想认知物权,就必须先看清“物”为何物。
李富成(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李):我们每个人都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之中,但是,“物”为何物的追问,天然地包含了弘扬人的主体性的价值命题,而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判断问题。我考虑,这个命题的展开应当依照三个递进的逻辑层次,即人与物的界分,客观物与法律物的界分,法律物与民法物的界分。
常:没错,“物”里藏着大乾坤。我们可以在法理上展开这三个层次。首先是人、物的界分。在当代“法律人”看来,这种界分似乎天经地义,普洛泰戈拉关于“人是万物的尺度”命题的正当性也似乎毋庸置疑。历史却并非如此。在现代民法的老祖宗古罗马法的视野里,人、动物和自然界在宇宙中平等共居,人对自然和万物君临一切的主体态度尚未建立起来,人和物之间的区分并不明晰,比如,在生理形体上属于人的奴隶,在罗马的万民法中不过是与土地、衣服、金钱地位相同的有体物。这种状况一直到15、16世纪才有了改观,法律把自然人和其他物明确予以划分,规定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至此,民法中的人与物才有了井水不犯河水的疆界。后世民法基本上沿袭了这种人与物的二元划分。
李:我想起了海德格尔在《世界图像的时代》中所说的:“对世界作为被征服的世界的支配越是广泛和深入,客体之显现越是客观,则主体也就越主观,亦即越迫切地凸现出来,世界观和世界学说也就越无保留地变成一种关于人的学说……”的确,没有物之为客体,人的主体价值又何从体现呢?
常:是的。为了维护人至高无上的主体地位,首先要划清物与人的界线,将法律上的“物”限定为人之外的物质,人体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是,实际生活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挑战着人体与物之间的界分。首当其冲的,就是人体向物的转化,即在不损害人体正常形态和功能完整性的前提下,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不再承载主体价值,在法律性质上就转化为物,比如被剪落的毛发、捐献的血液、摘取的器官等。前段时间闹的沸沸扬扬的医院卖胎盘的现象就与此有关。胎盘在母体内构成人体的一部分,其自然脱离母体后就转化为物,所有人是产妇,除非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包括医院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任意处分,否则就是侵害所有权。
李:由人体转化的物比较特殊,其毕竟曾经负载过人的主体价值,与一般的物不同,法律应另眼相看,否则就会引发诸如器官买卖、血液黑市、胎盘宴等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而且,并非所有脱离人体的器官或者组织均立即转化为物,还要看原主的意志。如果原主还有使该器官或者组织将来再进入原主身体的目的,那么它们就仍然是身体的一部分。德国联邦法院的一则判例就说明了这一点:一位男子将自己的精子提取出来,冷冻在某医院中,以供自己将来生殖的需要。但后来医院不慎遗失该精子,双方为之发生诉讼,法院认定医院侵害了该男子的身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