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充分公开,包括时间上充分、程度上充分、公开媒介上充分。就时间充分来说,《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的“最低保障”是10天,尽管北京等地在实践中延长到两个星期,对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决策来说,仍然是很不充分的。上述《办法》还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作出组织听证决定的三个月内举行听证会。该决定一经作出,就应尽快进入公开阶段,因此可以考虑在这段时间内设定至少一个月的公开期,给公众充分的了解、讨论与反应时间。可以想见的是,在全民讨论的氛围中,不关心、不了解价格听证的人也会时时接触到周围人群、报纸、网络上的讨论,从而广泛、深入地激发起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程度上充分,是说应从严认定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尽可能充分公开经营企业提交的价格方案及企业财务信息、政府与专业机构的审查报告以及政府对价格方案的初审意见等。公开媒介上充分,是说应把公开原则上升到政务公开的高度,既广泛利用传统传媒,又积极尝试电子政务平台等新媒介。对于影响较大的价格项目,还可以考虑组织有关听证决定的新闻发布会,由经营企业说明价格方案,价格主管部门说明调定价的法律依据、政策因素与初审意见等,并解答媒体与公众的问题。
信息公开了,经营企业说亏本或者微利,因此要涨价。到底是不是真的?还要审一下这底牌的真实性。实际上,经营企业的财务与成本信息不真实的问题在民航、铁路与出租车听证会中都有所暴露,这些经过中介机构审查的成本甚至被舆论戏称为“注水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垄断经营行业的体制性问题,实际上,即使中介机构审慎履职,也难以挤干这些成本中的水分。在美国历史上,法院就曾经否定铁路经营企业提价的合法性,理由正是:铁路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在于企业内部管理废弛,因而不能通过提价转嫁给货主。在我国,要根本解决注水成本问题,还有待于时下已经启动的收入分配改革等多方因素协力。但是,听证中的财务信息审查制度完全可以作为有效的现存制度资源,担纲规范垄断行业不合理收入的“急先锋”。至少,如果有些企业一方面“哭穷”,大喊微利或者亏损,另一方面管理成本与员工福利畸高不下,甚至给一个普通抄表员也能开出十万年薪,该不该让它涨价,想来并不是多么难回答的问题。
即使拿到了真实的信息,还得让大家都看得懂,无论反对或者赞成,有理也说得出、说得响。普通公众对价格方案与有关财务信息的分析能力,远远比不过专业技术人员云集的经营企业,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他们的参与正是听证的民主价值之所系。实践中有主张,应多多吸收有关听证内容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听证。但是,必须指出,听证会既不是专家研讨会、论证会,也不是人大代表等政治代表可以垄断的“第二议院”,而是政府吸收相关利益群体参与决策的民主程序。所以,尽管可能有必要对公众代表作适当的资格要求,但是为了维持民主的本色,更好的方案是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提高公众代表的参与能力,使其能够与专家型代表充分、有效对话。
要提高公众代表的参与能力,可采取两方面的具体措施:一是,强化经营企业对价格方案的说明义务,包括在提交材料中附具价格方案的通俗性书面说明书;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听证说明会,由经营企业宣讲价格方案、财务报告,并解答媒体与公众疑问;确定正式听证代表之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开展代表培训,帮助他们了解相关基本知识与背景,分析价格方案与企业财务信息。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应禁止经营企业与听证代表单方面接触,以免其对听证代表施加不当影响。二是,探索听证代表的调研支持机制,为确属必要的调研请求提供适当的便利与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