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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社会的表达自由原则

商业社会的表达自由原则


李富成


【全文】
  福尔马林、氢氧化钠、苏丹红、三氯生……这些化学名词在近来的食品与日用品安全危机中被迅速“科普”化为坊间的热词。英国一家小报发布的“三氯生致癌”消息在彼岸波澜不惊,在万里之外的中国却引发一番“超市纷纷将高露洁牙膏下架”的市场恐慌,国外的有关研究者旋即证实这是一个由媒体断章取义而成的“不科学的故事版本”。
  在这一场虚惊中,媒体的信任危机有望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并促使我们反思商业社会中以媒体为主要平台的表达自由原则。
  表达自由,即言论自由,在国内外的主流法学理论中基本上被限定为政治权利范畴。当民主政体建成并顺畅运转,市场经济成为社会的基本结构之后,商业上的表达自由原则理应受到充分重视。
  信奉“好酒不怕巷子深”的简单商品经济时代已成明日黄花,在任何一个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商业信息的有效传播构成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决定性前提,也是商家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基于商业目的的表达自由因而应当成为市场主体的基本经济权利。
  商业上的表达自由,对商家来说主要表现为发布商业信息的广告自由,对消费者来说主要表现为对商品进行评论的自由。现代媒体作为供需双方行使表达自由的主要平台,首先应作为双方自由权利的延伸;此外,商业化媒体也要兜售自己的信息商品,比如制造和推动新闻热点以吸引公众关注。
  商业的发达改变了社会的基本结构,市场构造的现代商业社会被高度竞争驱动下的企业解构并重构,既繁荣了整个社会,也把消费者从天赋的平等主体异化为市场弱者,失去本该享有的主体性地位与物丰货美之福,被动地接受商业舆论营造的各种时尚消费需求。因而在商业社会背景下,应区别对待供需双方的表达自由范围。
  供需双方在知识与经济力量等方面的差异乃由市场结构注定,无法完全消除。因而可行的法律政策是,要求商家在与同行合法竞争的基础上,按照“严格真实”的标准表达商业意见,具体来说至少表现为《广告法》对商业广告的“真实、合法”以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要求、《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真实性以及齐备法定说明项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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