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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侵权救济:“红警”下的困境与出路

商业侵权救济:“红警”下的困境与出路


李富成;陈志红


【全文】
  市场构造的现代社会已被竞争驱动下的企业解构并重构,这既带来社会的繁荣,也把人们从天赋的平等主体异化为市场上的弱者,失去安享物丰货美之福,陷入不能自主的迷局。
  本文所指“商业侵权”是商业公司因其产品对消费者造成的侵害。其在侵权责任法中本来偏居“产品责任”一隅,但是上述背景使其有愈加膨胀之势。近来频发的食品卫生危机即为著例:从福尔马林浸泡的鸡鸭血、循环利用的四川火锅调料,到导致大头娃娃的劣质奶粉,再到红色警报下的亨氏与肯德基危机,既让人忧虑“我们还能放心吃什么?!”,又使人愤愤然,“一定要给个说法!”
  商业侵权的后果往往沿着企业的营销链遍及整个市场,国际大公司的产品责任影响更是遍及全球。商业侵权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方面的悬殊,使得受害消费者寻求救济面临着许多困难,根源在于现行侵权责任法虽足以应对个体间侵权主导的社会结构,对于大规模的商业侵权则显捉襟见肘。“苏丹红一号”再次拉响的红色警报,促使我们反思商业侵权救济的出路。出路有二:一是应对有关法律构成要件作与时俱进的诠释,二要强化行政主导的救济机制。
  在法律构成要件上应重新确立损害,以及损害与缺陷食品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目前《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范中的损害类型限于财产损害、人身伤害、残疾、死亡与精神损害,单纯的致害危险不包括在内。生产者为改善食品的形状、提高竞争力而普遍使用各种食品添加剂,甚至有危害性的物质。苏丹红一号是一种工业合成染色剂,英国食品标准署认为食用含“红”食品可能增加罹患癌症的危险。然而,这种致癌危险很难归入当前的损害类型,因为:一则有些致癌物质在限定用量内可以用于食品,如黄曲霉素用于酱油;二则苏丹红一号用作食品添加剂诚属非法,但特定食品的具体用量未必具有致癌性;三则即使有,一般也并不马上产生致癌后果。即使吃过含红食品的消费者后来果然罹患癌症,但是癌症的致病机理在医学上并没有完全解决,可能的致病因素也很多,因而难以证明是由苏丹红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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