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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国家体育法学研究的基本框架——对若干体育法学著作的考察

  第二部分是第四章至第七章,本部分从国内、欧盟和国际三个角度探讨了各个层面的法律对体育的规制,特别是体育纠纷解决和兴奋剂的控制。体育的国际性决定了体育法的国际性,也即体育法不仅存在于一国之内,特别是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法理,国际体育法已经初见端倪。
  第三部分是从第八章至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关注的是对体育产业的法律规制。体育产业所创造的产值已经占到世界经济的3%。体育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当然也应像其它经济活动一样受到法律的规制。但是,体育产业还有许多自己的特点,需要单独的认真讨论,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竞争法对体育产业的适用,二是体育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三是对隐性市场行为(ambush marketing,亦称埋伏营销)的法律规制。这些问题在这一部分都有详细的讨论。
  第四部分主要是探讨体育劳动合同及体育领域的歧视问题,包括第十二章到第十四章的内容。由于职业运动员运动生命的短暂,对他们来说,签署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劳动合同至关重要,而由于竞技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大多数运动员在签署合同时处于不利的地位,因而如何更为合法合理地明确俱乐部和运动员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本部分的重点。作者指出:体育本应是人人有权平等参与的活动,但我们必须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体育运动中的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仍然存在,要解决这一问题将是一漫长的过程。
  最后的三章是第五部分,探讨的是体育活动中的安全保护,主要是体育刑法问题,包括体育暴力、场馆安全等。
  从总体上看,该书对当代体育的法律规制作了详尽的分析,尽管对业余体育和大众体育偶尔涉及,但主要的关注点仍然集中在职业体育,特别是职业足球,毕竟足球是英国的第一运动,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该书不足的一个地方,因为体育法所包含的不仅仅是对职业体育的法律规制,它还有更为广阔的空间。
  2.2 美国体育法著作介评
  2.2.1 《体育与法律——案例、材料与问题》(Sports and the Law: cases materials and problems)[13]
  这是由美国著名的法律图书出版公司西方法律出版公司(Westlaw)出版的美国案例教科书系列之一,全书一共分为十一章,分别为:职业运动队官员与体育最大利益;构建体育运动员市场;从合同到反托拉斯法;从反托拉斯法到劳动法;劳动法与职业体育中的集体谈判;运动员经纪人;特许、联盟和共同体;职业体育中的垄断;学校间体育:正当程序与学术整合;学校间体育:商业与业余化;体育中的个人:体育中的人身伤害。基本上是从一系列的案例中提炼出的一些体育法律问题。
  作为案例教科书,该书自然对相关的学理问题讨论得比较少,但其资料非常详细,按照苏格拉底教学法的要求,该书不仅辑录了相关判决的精华部分,而且针对每个案例有简单的介绍,并附有为此而设计的供教学时进行讨论的开放式问题。但对中国的学生来讲,由于受教学方法的影响,也受相关知识背景缺乏的制约,要引进这样的教材是很难的,也许看懂这样的教科书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2.2.2 米歇尔•琼斯(Michael E. Jones)著《体育法》(Sports Law)[14]
  作者是如此安排全书内容的:全国高校体育联合会;全球业余体育;女子体育;职业体育的劳动法和反托拉斯法问题;运动员经纪人;侵权与体育;体育产业:联盟、运动队、主场迁移和建设体育场地;犯罪、种族和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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