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外观(一):物权公示的推定力
常鹏翱;李富成
【全文】
欲使物权受到尊重、交易成为可能,必使物权为人所知,只有通过公示的外观,才能推定权利的存在。
物权法草案第4条:物权应当公示。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常鹏翱(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以下简称常):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在迅速步入“权利时代”!权利观念空前高涨,像什么排污权、采光权、日照权,甚至亲吻权等,在你我周围悄然萌动,人们甚至纷纷为此对簿公堂。相对于国人“权利沉默”的“隐忍时代”,这无疑是值得欣庆的好现象。在这种背景下畅谈和探讨“物权”,别有一番情趣! 不过,物权并不是什么新权利,可以说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就一直存在。但是,就像我们在以前的对话中所谈到的,时至今日,国人对其仍普遍感到陌生。在伴随着“物权法”制定而展开的大众传媒的普法攻势之下,它才逐步飞入寻常百姓家,为人们所了解。为什么会这样?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物权的法律术语及其规范机制不具有“草根”性,是精英主义的产物。法律精英们采用抽象手法从现实生活现象中总结出一套有关物权的简约概念和规则,它们虽然源于社会生活,但是被镶嵌在冷冰冰的法律条文之中。我想,要使抽象的、纸上的权利回归于社会母体,让普通大众能感知并亲近它们,就应该让它们具备鲜明而有型的外观,也就是使世人能辨别的面目。
李富成(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李):的确如此。实际上,我们在生活中能够感受很多权利外观,如表明自己身份的证件,证明债权的合同书,证明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标注自留地、宅基地、建设用地范围的界石、篱笆或者围墙等等,都属于具体的权利外观。正是有了它们,才能“勘定”人己权界,保持人欲有节,保障物流有序。使物权具有特定外观的法律规则在学理上被称为“物权公示原则”,它与我们前面已经谈过物权法定原则之间具有结构上的必然联系:物权法定原则固定了我们所能够在生活与交易中建立的物权的具体类型与内容,首先针对的是客观权利;物权的公示针对的是我们每个人实际享有的主观权利,也就是说,通过公示的外观向世人展示特定权利主体与特定物或者权利之间的直接联系,并以此沟通具体的主观权利与物权法,最终落实物权法定原则。所谓公示,就是公开展示,使人知晓。物权公示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以能从外部察知的特定形式对物权及其变动进行展示,让潜在的交易主体,也就是有可能与物权人发生关系的人,了解特定物权归属状态。具体而言,不动产物权要具备不动产登记的形式,动产物权在静态时要具备占有的形式,在变动时要发生占有的移转,也就是交付标的物。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就是物权的外观。
常: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有趣的现象,物权与债权是两大主要的财产权,物权法要求物权具备法定的外观,
合同法却不要求合同债权具备特定的外观。我们知道,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和债权法作为民法财产法的两大支柱,从道理上讲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但实际上只有作为债权法的
合同法才贯彻这一理念,允许当事人自行决定合同债权的形式,物权法却强行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形式,当事人没有自治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