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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不应只是美丽的海市蜃楼

合作建房不应只是美丽的海市蜃楼


李富成


【全文】
  于凌罡倡导的合作建房模式一呼之下应者云集。但是,如同所有可能打破既有格局的新事物一样,合作建房参与者经历了从呼声一片到质疑丛生,从天真地憧憬蓝图到艰难地进行可行性探索与政策攻关的过程。
  尽管众多旁观者同情、怀疑或者坚信,相关竞争者甚至鼓吹,合作建房不过是“乌合之众的乌托邦”。但是笔者坚信,合作建房不应只是美丽的海市蜃楼,因为一则人民有权利要求分享房地产市场发展带来的福利,二则政府有职责促进“居者有其屋”的公共政策,三则法律作为天下公器,不能只为房地产商的利益定制。
  首先,合作者并非通过“均贫富”或者让房地产商“割肉”的方式实现“有福同享”,而是通过自己的合作与投资获得自己的合法利益。
  “安得广厦千万间”,杜甫的这句诗移用于21世纪初的中国城市,末尾早已放不下一个疑问的问号,也不再是一个愤怒的惊叹号,对中国的绝大多数城市平民来说,都是一个充满苦涩与无奈的省略号——哪怕一个“蜗牛的家”可能都已成为无法实现的梦想。城市平民对低于市场价格住房的需求在房地产商眼中不过是无效需求,不堪其重的人们通过合作建房打造自己的家园,有何不可!
  合作建房不是买房,而是建造直接属于合作者所有的住房。由此节省的商品房销售环节的成本与利润,减去对服务机构和开发商支付佣金所得的余额全部归合作者所有,从而既实现安居,又得以保留成本以上的房屋增值。积极的合作参与者大都有着真实的住宅需求,但是无力支付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价格”。允许其通过合作建房免去房地产商的剥削,保留房地产市场发展带来的福利,符合经济平等与民主的原则。商品房开发与销售无疑是当前的主流住宅开发模式,但是不应禁止对其他模式的探索,也没有任何理由维持房地产商对高利润的垄断。
  保持非赢利性可能是倡导者为合作建房争取政策支持的关键因素,那么如何排除基于投资目的的合作者呢?倡导合作建房的主旨是为了满足自用住房的需求,但是政府管理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尚不足以完全防范投资者混迹其间,更何况民间自发的合作建房?合作建房在发育之际充满了政策、法律与市场等各种风险,实际上难以成为比商品房更可取的投资对象;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果真成为成熟的投资方式的话,恰恰说明其是有效率的住宅开发模式,不必一概言禁。再者,必须注意的是,为保持非赢利性而采取的手段绝不能造成合作者的住宅产权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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