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体系中的迷失与定位:以河地上石头权属之确定为个案
Historically Lost and Orientation in the Public-owned System: on theCase of Ownership of Stones on River-related Lands
李富成
【摘要】在一些水流流经的我国山区农村,河地上的石头被大肆盗取。这是否侵害了山民的合法权益?石头上可能成立环境权与所有权等权益类型,所有权的救济思路更具可行性。沿着土地改革乃至更早时期以下的历史线索,可以找到石头所从属的物,即河地与山岭的集体所有依据,进而据以论定石头的权属。
In some mountainous countryside of China where the rivulets wanderthrough, the stones on the river-related lands have been rapt withoutrestraint. Does it violate the interests of the villagers? As to the stones,their types of rights, such as right to environment and ownership, etc., couldbe feasible; however, i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wnership that they could bebetter remedied. Following some historical clues deriving from the time ofland-reform or even earlier, the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the river-relatedlands and mountains, and meanwhile that of the stones thereon, could be confirmed.
【关键词】石头;河流;山岭;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环境权
stone, river, mountain, land ownership, collective ownership, stateownership, right to environment
【全文】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古训是说,要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优势谋生存与发展。除了家门口的青山绿水就别无所有的山野居民,在反璞归真的都市时尚中发现了商机,利用这片山水资源开发生态旅游,吸引城里人前来观光。然而,一些城里人的歪脑筋却让他们始料未及,不满足于常来看看的贪婪之徒竟然打起了那些钟灵毓秀的石头的主意,大肆盗取,卖给城里的园林部门与建筑商,用来营造一片片赝品山水,给山民们留下满目疮痍的河床与山坡。
他们不得不组织起来看护自己的生存与发展资源,并试图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一旦如此他们才感受到,再偏远的山村也已经深深嵌入法治时代,避不开恢恢法网了——他们不得不像秋菊一样到城里来,按照城里人的逻辑打官司、要“说法”:首先要解决石头上的权益归属问题,然后才可能合法地“靠水吃水”,理直气壮地对盗石者说“不”。
该案例涉及的河流虽是不具备通航条件的山区溪流,但是在山区占国土面积三分之二的我国来说,这种河流应不在少数,因而攸关广大山区农民的利益。盗石者觊觎的石头散布在这些河流的河床、河滩、河堤或者堤防外的护堤地(本文统称为“河地”;有的河流可能没有人工堤防,也没有相应的护堤地。)、河谷、山坡上,或者包藏于河地、山体中。以天下法治为己任的法学者,不应忽视小小石头背后的重大法制命题。因为本文追问的意义决不仅在于对石头权属的斤斤计较,更在于正确地解读现行法律,探寻河地、山岭等资源财产归集体所有的渊源,质疑公有制体系中“国有优越”的体制倾向。
在前述案例的基础上,本文的讨论以河地上的石头为主,兼及与山岭有关的石头。在法律体系中,石头上有迹可寻的权益至少有环境权与所有权两种类型,继而哪种利益可以作为山民的请求权基础?笔者认为,在现行法体系下所有权的思路较具可行性。然则在此思路下,石头可否作为独立的物论定归属?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应基于河流所有权的视角,抑或土地所有权的视角论定河地的归属?如果基于土地所有权视角,就会遇到现行法律对集体所有财产的范围界定不明晰的困难。进而只有明晰河地与山岭的所有权,才能论定石头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