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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权的法律定性

分别参见《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公路项目贷款若干法律问题处理意见和有关合同文本的通知》(工银发162号)与《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收费公路贷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农银发80号)。两国有银行为商业银行,这两项文件不宜视为规范性文件,似应视为各该行从事相关业务的内部操作规程。

高校学生公寓应不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但有关收费权的讨论多有涉及,故此处列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开办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业务的若干意见》(工银办(1999)184号文)直接认可了以学生公寓收费权设定质押,而《中国建设银行高等院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暂行办法》(建总发(2000)99号)只是将学生公寓收费作为还款资金来源之一,所规定的仍是普通的财产担保形式。

民商事审判六大经济热点案件审判原则亮相——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答本报记者问》,《法制日报》第2版,2001年11月30日。

参见1996年《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第5条

行政许可与行政特许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简单地来说,行政许可赋予申请人得从事特定管制行业的资格,不直接创设权利,所解决的只是市场准入资格问题;而行政特许则直接产生相对方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排他性经营的权利(亦有非排他性经营权,详见后注16)。可参赵银翠:《试论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兼论行政许可与特许之间的区别》,《行政与法》,2002年第3期,第30-31页。

参见程啸:《物权法·担保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473页,脚注2。

公共基础设施经营权有的是排他性的,如公路收费权、电网经营企业(而非电力企业)的电费收益权等。就公路收费权来说,公路经营企业对特定公路享有排他性的垄断经营权,主管机关或者任何其他人依法均不得再在相应公路上设卡收费。有的公共基础设施经营权则可能是非排他性的,如电力企业对电网的使用权、电信企业对通讯网络的使用权、自来水公司对自来水网络设施的使用权、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网络的使用权等,其实际上并不能支配相应的公共基础设施。

比如,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网的维护与运营,应对电网享有排他性的经营权;电力企业负责发电并将所生产的电力上网,并不能实际支配电网,电网经营企业当然也不能拒绝接受特定电力企业的产品;取得电费收益后,各方取得相应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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