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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于未然:“问题”食品召回制度

防患于未然:“问题”食品召回制度


李富成


【全文】
  “民以食为天”!然而,近来频见于报端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得不让人质疑,中国的食品企业是否真的认真对待这种“天大的责任”?现行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已达451件之多的以“食品”为标题的规范文件仍然编织不出一个密而不漏的食品安全法网,我们又怎能指望通过最近的“全国食品安全与企业责任高层论坛”秀出的一个所谓“诚信宣言”来消除公众的食品安全忧思,重建市场的食品安全信心?
  现行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存在许多问题,要者有:缺乏有力的监管机构,监管部门间既有职能交叉,也有“集体不作为”;监管体系注重对食品企业的准入控制,对市场的实时监管力度不足;法定责任未能体现责罚相当,缺乏“问题企业”的退出机制。两院院士钟南山警告,以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持续下去,将影响50年后国人的生育能力。人民的食品安全大计等不及一个法律与监管体系蓝图的出台与全面落实,尽快从“问题食品”的召回制度着手,既可应对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又可辅助建立问题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
  缺陷食品产生的民事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向来偏居“产品责任”一隅。但是,由食品产生的侵害后果动辄沿着企业的营销网络遍及整个市场,对国际大公司来说则遍及全球,这在近来的诸多食品安全危机中大有体现。食品安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谈判能力等方面有很大悬殊,受害消费者群体在寻求救济上面临着严重的举证困难。如此种种均说明,个体侵权救济模式的传统侵权责任法,在商业社会结构下的大规模商业企业侵权事件面前已经愈显捉襟见肘。
  鉴于此,笔者曾经提出要以“有为政府”观念建立并强化行政主导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缺陷食品的召回制度即属于这一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可以防患于未然,二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便利受害消费者的个体求偿。
  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出台的汽车召回制度。在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生效之前,实际上发生过多起跨国汽车企业以我国没有召回制度为由,拒绝将召回范围覆盖中国市场的案例。2003年颁布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了缺陷食品的“追回”或“收回”制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去年也曾经在国家卫生部的要求下,责令有关企业公告收回其生产的不合格植物油。但是,专门法规的缺失不仅会限制该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也可能影响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因为,与缺陷汽车的召回类似,问题食品的召回虽非直接的市场退出机制,但从其对企业市场声誉的影响和所发生的巨额成本来看,足以使一般的企业发生财务危机以至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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