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因此,德国著名法学家梅迪库斯称《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规定为“概念美容术”。你刚才所说的实际上已经指出了国家对动物的责任,即国家通过制定动物保护法,以刚性的规则限制人对动物的侵害,确保动物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发展,维持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
李:没错。这样做不仅仅是要照料动物,更重要的是给人类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生存和发展环境。随着人类对地球自然环境的认知与控制能力的增强,人与自然的关系已经超越了早期的索取与被索取,或者说掠夺与被掠夺的阶段。人还能进化吗?这是一个非常适时的疑问。没有和谐的地球生态,人类根本无法在大地上诗意地栖居,人的生存能力也可能变得十分脆弱。我想我们在这方面有着深刻的教训,比如从食用果子狸而弥漫开来的SARS危机,仍让我们心有余悸。人是不是应该放下万物主宰的架子,让我们的子孙后世仍然能看到扬子鳄、大熊猫、可可西里的藏羚羊……,而不仅仅通过书本或者标本了解它们。说到底,保护动物也是保护人类自身。
常:国家对动物的责任是保护动物的根本,在此基础上,动物本身的利益应受到具体制度化的保障,至少体现为:第一,尊重动物的自然本性、生命价值与发展需求。对于受特殊保护的野生动物,要划定保护区,提供适宜的生存环境;对于可供捕猎的野生动物,应限定捕猎的地域、时期和方式;对于走失的动物,在决定其归属时,不能简单地适用拾得遗失物的规则,还要考虑动物对于人的依恋性,比如,《俄罗斯民法典》第231条规定了“动物呼唤主人”的规则,即在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无人照管动物的新主后,原主又出现的,如果有情况证明这些动物仍保留对他的依恋,原主就有权请求新主返还动物。第二,在权利人和动物的关系上,动物是物权的客体并不意味着权利人能随心所欲地支配和役使动物,而应受到合理限制。对此,不妨借鉴《俄罗斯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对动物适用关于财产的一般规则,但以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未有不同规定为限。在行使权利时,不允许以违背人道原则的态度残酷地对待动物。”第三,在动物受害赔偿的问题上,要注重动物的生命价值,不能单纯地以动物的市场价值来界定赔偿标准。对此,《德国民法典》第251条值得我们借鉴。依据该条规定,治愈受害动物以回复动物原状为必要,不以动物自身的经济价额作为治愈费用的限额。
李:除此之外,还应照顾到人赋予动物,往往是宠物的利益。实践中曾发生主人去世时,将遗产全部遗赠给爱犬的事例。对此,应尊重主人的意愿,承认该遗嘱的效力,不能简单地因受益对象是动物而否定其效力。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这一框架内,可以将遗赠爱犬的行为解释为附义务遗赠,以被继承人的亲属或者公益性的动物保护组织为受遗赠人,将遗产用于动物的照管。当然,如果法律专家要遗赠财产给自己的动物,完全可以通过遗嘱设定信托来达到目的,免得身后又被觊觎“猫财狗食”的不肖子孙以“动物不能接受遗赠”为名,申请法院撤销老子的遗赠。但是,主人生前以宠物为受益对象的赠与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因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合意方能成立生效,而动物不能表意。不过,同样可以通过信托达到目的。比如,现在一些地方流行的人们在动物管理部门的号召下,“认养”其管理的动物的行为,未尝不可以理解为依照附义务赠与或者信托的法律结构实现对动物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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