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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为什么被架空?

  第二,劳动立法应坚持全球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原则。市场经济是外向型经济,在全球市场一体化的背景下,劳动力市场自然也不能偏安一隅。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必然也要在全球范围内遵守大致相同的游戏规则,使得相同事务获得同样处理。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劳动立法也应考虑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的接轨问题。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核心劳动标准”主要包括消除剥削性童工、禁止强迫劳动、反对就业歧视、结社与集体谈判自由等内容。[11]对于这些国际标准,我们当然应加强研究,准确和深入理解其中的内涵,并用以审视国内立法,从而比较优势或差距,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绝不能单纯以这些“标准”来判断国内立法的好坏,立法还必须与国情紧密结合。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设定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纯粹按照理想来立法是行不通的。例如,在最低工资问题上,设置过低固然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设置过高又会过度加大企业压力,企业或普遍违法,政府执法难见成效,或者转嫁经营成本于消费者,又或者走向萎缩,最终导致经济性裁员。在一些发达国家,劳动力成本过高往往是一个企业走向破产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三,解决《劳动法》实施不力的问题要具有社会综合治理的全局性眼光。如前所述,执法不力其实反映了社会体制转型中产生的普遍问题,以劳动监察为例,面对众多违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为何不雷厉风行、重拳出击,难道仅仅是因为处罚规定过轻、执法依据不足吗?欠薪问题本来只是一种普通的民事纠纷,为何会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可以说,这里面几乎肯定有渎职和腐败的影子。如何做到一方面加强政府解决问题、缓和社会冲突的执政能力,另一方面又要对权力进行恰当地约束以防止其滥用,这些是我们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当然,这话说起来简单,要做到却相当不容易,因为它们几乎涵盖了改革攻坚中大部分难点所在。例如,打破城乡二元结构需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加强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又涉及到司法改革和人大主导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社会自治”不仅要求意识形态的革新,而且关乎基层民主进程,甚至对于党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都会产生一定影响。
  总之,《劳动法》必须在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该法的修改和实施,不仅牵扯民生问题,更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它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考验着决策者的智慧和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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