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国司法体系中普遍存在“执行难”、“诉讼难”等问题,进一步增加了诉讼的收益预期风险。企业普遍为风险规避者。所以在预期收益相近的条件下,企业趋向于采取风险小的权利救济方式。而调解等私力救济方式能提高个体参与纠纷解决的自主性,达成的协议,往往比法院判决更具可行性、认可性,从而调解协议执行的成功率也随之增高(数据显示成功率高10倍)。
周林彬说,他曾经进行过案件样本分析,从网上案例中选取40件企业经济纠纷案件为样本,样本数据从原告(申请人)角度进行统计,其中以调解解决纠纷的有16件,以判决解决纠纷的有24件。样本情况表明,判决费用远远比调解的费用高。判决平均所耗费的时间是调解的4.6倍,而调解的收益则是民事判决的3.7倍。
事实上,在民间已出现的请私家侦探取证、通过民间讨债公司追债等,正是企业维权的自助行为。不过,从社会总体来看,私力这种少花钱多办事的方式往往被忽视。
构建风险防范机制最重要
曾经代理“中国民告官第一案”的著名律师王思鲁也认为私力救济是最省钱的维权方式。同时他还为在场的企业家设计了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的企业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的应对方案。
王思鲁表示:“尽管力求防范是成本支出最低的方法,但是,要正视现实:伤心总是难免的,涉足商战,争议、纠纷,无可避免。”这些纠纷包括:经济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破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金融纠纷、期货纠纷、涉外经济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等等。
王思鲁将企业在经济运作中的风险分为三类:刑事风险、经济风险以及行政风险。
刑事风险:在经济运作中经常出现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行贿、虚报注册资本等。
经济风险:如在诚信残缺的环境下,一个企业因为员工跳槽带走商业秘密,令企业老板大为苦恼。
行政风险:如1994年国家对金融宏观调控时,不少企业因此受到严重的挫折。
王思鲁特别提醒说,有企业在运作中往往会出现当时做时认为没事,过后却因此犯罪。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集资行为,搞得不好,极易陷入集资诈骗罪。而这一罪名是可以掉脑袋的。
因此,构建风险防范机制仍然是首要的也是最好的化解企业经济风险办法。王思鲁说,事前法律介入的确需要一些成本,但长远来说,利远大于弊。可以避免纠纷。
王思鲁说,我国经营者偏重从是否擅长经济法角度聘请律师作法律顾问,给经营者从风险防范等角度提供法律帮助。实际上,最重要的是在结合现实,从刑事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知识产权管理风险防范角度设计风险防范机制。
在制度设置上重在预防,且不能脱离实际。不要灾难来时还浑然不知、不知所措;不要矫枉过正、适得其反。基于中国国情,在经济运作中深度介入法律过程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治化和人性化相结合的处理会收到更好的效果。风险防范必须跳出法律看法律,注入心理学因素及人性化处理,注重刑事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和知识产权保护。以动态性的、前瞻性的眼光看待经济运作的未来,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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