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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人权保护的缺陷与不足

  对于占世界人口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是最迫切、最现实的人权问题。
  一方面,由于历史和社会制度的原因,这些国家内部存在着阶级、民族、宗教等各种社会矛盾,往往导致社会不安定,发生对抗甚至战争,使千百万人失业、破产、饥饿。
  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发达国家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经济上利用南北发展不平衡而获取超额利润,致使发展中国家的债务总额达到天文数字,而且还在逐年上升,多数国家人民的温饱问题没有普遍解决,很多人在死亡的边缘挣扎。即使对于少数发达国家来说,生存权也依然是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人权问题。在一些国家中,由于贫富两极分化,失业增加,种族歧视,犯罪率不断上升等等,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常受到威胁,基本自由和人格尊严往往得不到尊重,而且总有相当一部分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些人的生存权实际得不到承认和保障,其他人权更是一纸空文。那种认为发达国家不存在生存权问题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考察,《宣言》都应把生存权列在基本人权的首位,这才是合乎逻辑的。
  三、在某种意义上,国际人权的政治化也是上述冷战在一些国家对外政策的反应。这种现象显然也对战后国际人权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有学者指出:“总的印象是,政府对其他国家侵犯人权的反应,主要地是基于政治而不是法律上的考虑。”国际人权的政治化的主要表现就是在人权问题上采用双重标准。例如,美国政府不仅为反共需要对其他国家采取了不同的人权标准,而且对本国和对别国也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在联合国主要机构中,也可以看出相当多的国家都从不同的利益角度采用双重标准。
  最后,谈一下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这是国际社会近年来议论和争议最多的问题。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个人是国家存在的目的”,“人权高于主权”;许多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人权是主权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反对以“人权”为名干涉他国内政。“人权高于主权”论者的依据是,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是联合国宪章的突出特点,人权保障是超越国界的;反对“干涉内政”者的依据是,主权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主权遭到破坏,人权便不可避免地受到侵犯。国际社会对人权与主权关系的争论,反映出人权与主权(这里是指主权的代表即政府),确有矛盾。从一国内部的纵向发展过程看,两者的矛盾在不同社会形态具有不同的性质。人权思想和概念的最早提出,就是针对“君主主权”的。一般说来,人权总是不断地挑战主权,又不断地被主权所吸纳整合。两者有时会发生剧烈的冲突,这便是暴力或革命的发生;又较多地稳定在一定的历史尺度上,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本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针对法西斯的种族灭绝政策和残酷的对外侵略扩张的历史悲剧,人权的一些重要方面,开始较多地进入国际法领域。这一历史事实表明,自从主权概念由“君主主权”演变为国家主权以来,主权在对外关系上已成为一国人权的集合体,是各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这就告诉我们:保护人权,首先要尊重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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