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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人权保护的缺陷与不足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历史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无情的事实:即人权宣言所宣布的人权,从一开始就不是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的,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少数人的特权和多数人无权的历史。其以后的发展也给人们透漏出了同样的信息,有些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划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有的国家利用人权的旗号,只保护部分人群,这就有悖于国际人权的发展和相关条约建立的初衷。
  作为国际人权运动及其思想表现的《世界人权宣言》,尽管为了使《宣言》获得广泛的接受,其内容采取了极其抽象的方式,但实际在当时的环境还是打上了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烙印。
  一、《世界人权宣言》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人权文件《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继续和发展,是在西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下,按着西方资产阶级关于人权的传统观念制定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世界人权宣言》纯粹是为西方意识形态服务,而不反映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呢?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历史。我们都承认《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进步的,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的作用。虽然这两个文件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但由于资产阶级当时具有进步性,因此,反映了资产阶级利益的两个宣言也具有进步意义。这种解释当然正确,然而却不充分。原因在于两个宣言的进步性不仅是由于当时资产阶级的进步性,还在于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劳动人民的利益。资产阶级革命不仅是资产阶级的革命,也是劳动人民的革命,劳动人民对于封建制度也是深恶痛绝的。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代表作的两个宣言也不能不反映劳动人民的利益,只是这种反映是不彻底的,只能局限在不影响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范围内。
  二、《世界人权宣言》所反映的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注定了其历史局限性。《宣言》第1条宣告“人人生而自由, 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把自由和平等规定在第1条, 也就是把政治权利放在了第一位,显然是反映了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但这是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至少是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际情况不符。人是一个有生命的机体,必须首先获得物质生活资料,吃饱空暖有房住以维持其生存。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应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换句话说,公民只有获得生存权并且是有可靠保障的生存权,才具有现实条件来有效地行使其他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人如果生活在那样一种环境里——他的生命安全随时都受到来自外界的威胁和伤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不到承认和保障,那就失去了做人的起码权利。因此,把生存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对指导国际社会的人权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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