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人权保护的缺陷与不足
崔恒昌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在她不断取得成绩,带给全人类自由与平等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国际人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的威胁着国际人权保护的发展与前进。
【关键词】两面性、政治化、烙印、意识形态
【全文】
西方从17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提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人民主权论至今已有两三百年,可以说人生而平等的思想、天赋人权思想、人民主权思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成为西方人的一种普遍信念。以至于西方法律普遍重视私权利,私法比较发达,所以才会产生人权高于主权的思想。的确,既然大家都是人,那肯定有一些东西是所有人都应当具有的,这就是基本人权。这些基本人权是人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基础。个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因为任何人都会有成为普通公民的时候,所以保护个人的权利也就是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可以说,近代国际法理论从一开始就和近代人权思想有过缘分。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的荷兰人格劳秀斯,同时也是近代人权理论基础——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正是格劳秀斯将政治哲学从与神学相结合的状态中解脱出来,从而为近代自然法理论奠定了人文主义的基础。但是,19世纪以后,一方面由于在国际关系中帝国主义和欧洲殖民主义的扩张,另一方面由于在国际法学中实在法学派、二元论的兴盛,国际法不仅未能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与国内法相互促进,反而处于一种相互隔绝的状态。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哲学界和法学理论界又唤起了自然法的复兴,从而使得在人权问题上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了十分紧密的相互联系和作用。
今天,尽管人们并不一定以“自然状态”这种假设来作为人权的超经验根据,但是绝大多数法学家哲学家以及伦理学家都认为,每个人至少在理论上或道德上都应该具有一些基本权利。二战以来,国际社会对保护人权的努力,客观地反映了保护人权在国际事务中被重视的程度。经各国努力已经形成了以《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为主的国际人权法体系;欧洲、美洲、非洲和中东地区形成了区域性人权保护组织;许多国家制定法律时,依国际法规定适当调整了国内法。
但是世界上任何的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虽然在国际人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的协调下和全世界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在这一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但实际上在这些成绩的背后还隐藏着无数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