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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中国二战劳工对日索赔第二审胜诉

  对于日本法院作为判决的另一个依据“除斥期间”,因为在中国之前,没有别的国家放弃对他国战争罪的政府赔偿,因此,对于战争罪的民间索赔,在本国政府放弃政府赔偿的情况下,本国公民向他国提出赔偿的诉讼时效限制问题没有明确的先例可供遵循,国际法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诉讼时效限制的问题。但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上的战争罪无诉讼时效限制。有很多例证表明,上述原则得到遵循。一些在20世纪40年代逃匿的战争罪犯,在90年代被发现后依然受到法律制裁。对于与战争罪相关的民事赔偿,不应受一般的民事赔偿诉讼时效限制,而应考虑到战争罪的特殊情况,日本方面应对中国劳工进行赔偿。日本法院以“除斥期间”为依据判中国公民败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亚洲国家劳工多次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索赔要求,日本政府坚称已经在战后条约中算清了帐。虽然最近一些日本法院认定日本政府和公司强掳中国劳工非法,但又往往以超过依法索赔期限为由驳回原告请求。中国索赔诉讼10年中近40件官司败诉的多。
  目前,受害中国劳工在日进行诉讼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追诉时效的问题,此次广岛高等法院判中国劳工胜诉,是以“正义”原则驳回了“时效”原则。这一判决无疑对目前正在进行的其他同类诉讼案的各级判决产生重要的案例示范效应。
  此次判决在国内获得了很高的评价。该判决将对其他对日战争索赔特别是劳工索赔产生深远的影响。此判决没有适用时效原则,时效原则是一个相对原则,其作为法律原则,具有权威性,但是时效原则也不能随便滥用,也可以有例外。二战时期,日本政府和企业强掳强制劳工是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如果还援用时效原则,免除被告的赔偿义务,显然违反了正义原则,是不行的。对中国劳工对日索赔在高等法院的第一个胜诉判决,因此,这次打破时效壁垒可能会对以后类似诉讼产生深远影响。
  虽然这次取得了胜利,但是日方已经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案件又将进入三审阶段。现在结果还很难预料。
  经过十年的努力,中国的民间对日诉讼这些年取得了长足进展:20年诉讼时效、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以及国家无答责等障碍相继告破。然而,与之不相称的是,中国受害者的诉讼在日本的进展却并没有取得完全的胜利。就目前已经一审判决的20起诉讼来看,有2起彻底失败(否认基本事实,拒绝承担责任)、13起诉讼取得部分胜诉(承认事实但拒绝承担责任),只有5起完全获胜(承认事实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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