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应当是科学
梁剑兵
【关键词】陌生化;逻辑理性;超越自我设限;计划可行性
【全文】
“不应当在变了质的事物里而应当在合乎自然法则的事物里来观察自然。”
——亚里士多德
自1840年以来,在中国普通民众的心目中,所谓科学,究竟是什么呢?最近,了望时代周刊对此问题给出了一个较好的答复:
“先说科学。中国人真正弄明白科学,来自于对西方坚船利炮的忧患。此正如今天,人们访问美国的硅谷或德国的鲁尔工业区,仍能感受到的同样心情。科学还使中国人体味到了陌生化,因为它表达的是逻辑理性,而不是个人意志;它崇尚的是自然规律,而不是人际关系。但越是陌生,越是可怕,则越要去克服。从红旗渠的人定胜天到万吨水压机的精工演绎,从磁浮列车的创世纪传奇到巨型计算机的跨越式突破,无不循此脉络,中国人顽强地超越自我设限。到了今天,科学意味着缜密的计划或者规划,意味着建构一种在可行性基础上的未来,从而摆脱命定与随意。”①
我注意到,在这段不长的文字中,有几个重要的关键词是与理论法学研究的基本学术意蕴相契合的,它们犹如灰色天幕中的耀眼闪电,撕开了中国理论法学的隐晦和幼稚,照亮了我们前行的路。
一、对几个关键词的法学联想与分析
在上述的文章中,“陌生化”、“逻辑理性”、“超越自我设限”、“计划可行性”等名词是明显与理论法学研究相沟连的。它们不仅集合性地代表了中国人一百多年来对“科学”一词所包含意义的理解和阐明,而且也恰巧与我国理论法学研究的某些特征和学术缺陷有清晰的对应关系,因此使我得到了下面的联想和分析。
首先,第一个关键词,是陌生化。我国自古以来,有技术而无科学,所以科学对我们来说是陌生的。我们发明了指南针,西方人学了去,用来航海,发现了新大陆,指南针即成为西方人的科学工具。而我们中国人却用指南针来看风水掩埋自己的祖先并荫庇自己。如果说科学是发现外部客观世界的活动,那么,所谓的科学,我们应当承认确实是起源自对陌生的探求和追索的。反观法学研究,其实也是如此。大体上来说,我国自古以来,有法律也有法制,甚至在清末民初的二十余年间出现了连西方社会也罕见的法治景观。例如,在专制皇权之下,资政院数度弹劾摄政王;在袁世凯独裁之际,上海地方法院竟然可以传讯在任国务总理到庭应诉,那是何等光辉灿烂的法治记录啊!但是,遗憾的是,有法律却无法学。“读书万卷不读律”,因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为盛世所不尚。”②学者们只研究儒家的伦理学说,却对法律和法制/法治是完全陌生的。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之学,无不以探索和发现西方的和/或从西方移植而来的和/或被遗忘的本土传统中的法治资源为使命。这种学术的努力,充分地体现着对陌生的研究、克服和上下求索。 广义地说,中国理论法学曾经面临的、和正在面临的问题都是中国社会中的法治外部性问题。前者是或许已经消除的外部性,后者是尚未消除的外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