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表面上是离散的,实际上却是连续的。问题只是不要极化处理就好。只要人类借助法律规则的形式理性甚至是暴力保障对利他主义进行加权就可以有效地遏制利己主义,进而自己挽救自己了!
其次,在理论的层次上,您的“污染环境是一种权利”的命题是不道德的,因此是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为“地球人都知道”污染环境的非法性的。这是现代人类的价值基准和社会共识,您明显忽略了这个共识,所以才发生了在学理上把污染环境也当成一种权利的错误观点。遗憾的是几乎所有的经济人都因为污染环境的不可避免而倾向承认污染是一种权利——就好象要法律人承认强奸是一种权利一样。
所以法律人和经济人的学术分野立刻展现在这里了:在法律人(那怕是一个法律专业的新生)的眼中,污染环境永远是一种罪恶,是人类文明对其他生物和环境的犯罪,永远不是一种任何意义上的权利!但是,在微观经济学的不道德的利己主义假设下,污染环境竟然也具有了一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这样的学问怎么不是“不能推导出人类理想未来”的呢?
负的外部性(如环境污染)的存在固然是事实,也是无法在实际上消灭的客观事实。但是,因此就把产权界定的目的是将外部性“内部化”论证为合理性,就违背了理性和道德。在学理上倒是科学了,但是,这种将“恶“伪作善的理论,在舆论上将如何向社会公众交代?在历史上如何向我们的子孙后代交代??在太空中如何向我们世代居住的这个美丽的蔚蓝色星球交代???我倒觉得,从二十多年的改革历史上看,中国的经济学在刺激社会消费并引导人民进行更多的“自戕性”资源毁灭性掠夺和污染环境上,起了不小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将污染环境行为合理化就是其中一个例证!
最后,请您注意您在辩经中加入了许多非经济学意义上的变量导致了“微观经济学三大假设”本身的支离破碎和逻辑断裂。比如,“法律上禁止污染”和法律上发行“污染权”可交易的许可证的制度设计不但是自打耳光,而且在中国的经济实践中已经证明是极端危险的——君不见淮河与太湖乎?——还有,合同制度、权利边界等等,都不是从“微观经济学的三大假设”中推导出来的,而是从法律的元规则“暴力说了算”中推导出来的!现代法律,实际上就是合理的与正当的暴力——在这种合理暴力面前,人是法律的奴仆——所以,法律是人类的主要救赎者。
总之,建立在“必须预防和遏制人性恶”的判断之上的法学,必然为人类自身的自我救赎提供出路。这个任务在本质上是属于法学的,也是属于和法学结合之后的经济学的。还包括其他的科学分支在内。一切科学的“人类中心主义”必须使得人类能够存在和延续,否则只能是肆无忌惮的人类沙文主义。
另:为您的君子和而不同喝彩!
七、miaozhuang学友2005-11-14的回应
首先,我也是一个法律人,既有法学学历,也有律师资格,并且正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专职)和法学理论工作(兼职)。我离开经济学界已经将近10年了。
其次,我重申,“如果上帝存在,只有上帝才能挽救人类;如果上帝不存在,谁也无法挽救人类”。科学家不是什么救世主,但真正的科学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描述、解释、预测、改进这个世界。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信念,有可能出错。因此,我尊重别人的相反信念。在这个问题上可以求同存异、和而不同,不必争论不休。
第三,我同意,“人类会自己为自己创造反人类沙文主义的法律,比如中国的计划生育法、世界各国的资源保护法、京都议定书、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国际公约等”,但同时必须指出,根据我的观察,所有这类法律都能够并且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而不是“消灭”问题。这是一个事实判断,可以通过经验事实来检验。人类及其努力的局限性客观存在,谁也无法拔着自己的头发脱离地球。
第四,“在法律人(那怕是一个法律专业的新生)的眼中,污染环境永远是一种罪恶,是人类文明对其他生物和环境的犯罪,永远不是一种任何意义上的权利”。如果污染环境是法律上的犯罪,就应当关闭大部分现代化的工商业、建筑业、能源、交通、通讯、传播等设施,因为大部分这类设施(甚至包括农牧业设施)都在不同程度上污染环境(废水、废气、噪音、振动、辐射、强光等等),并将大部分经营者定罪处罚;如果污染环境是道德上的犯罪,按照这个逻辑,人类甚至就不应当治疗很多疾病,因为治疗很多疾病就要杀死细菌,就剥夺了细菌的生存权,就是“人类沙文主义”,就是“人类文明对其他生物和环境的犯罪”。我同意,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强奸都是犯罪;但无论在法律上(至少是现行的法律),还是在道德上(至少是公认的道德),污染环境、杀死细菌都既有可能是犯罪,也有可能只是违法,还有可能是合法的。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行,然后才能从事其它活动”(未核对原文)。这是一个常识。既然必须吃、喝、住、行,就难免消耗资源、污染环境、杀死细菌,等等,除非不吃不喝。这也是一个常识。讲法律、讲道德,不能离开常识。并非调子越高越好。在常识问题上,学堂上秦晖的一篇文章写得不错,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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