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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科学——跃动在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辩经

  人类的理想未来,不是建立在自我孤立的人类内部的,必然是建立在人和其他生命与资源的相互关系上的。而微观经济学的三大假设作为一个学术集合体,在整体上反映着人类的自私性和不可理喻性,如果人类能够从这种自私性和不可理喻性走向自己的理想未来,那符合最一般的逻辑吗?
  借您一句话来反驳您吧:考虑到人类的局限性,恐怕只能如此。您这句话讲的是如此地科学和正确,充分启发了我们法律人——考虑到微观经济学的局限性是来自人类的局限性的,所以经济人只能被动地解释人类却无法挽救人类!!!
  五、miaozhuang学友2005-11-13的回应
  首先,我尊重你对“人类的理想未来”的追求。作为一个“理想的人”(或道德人),我同样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对我来说,天人合一是人生最高境界。在人文领域,我是卢梭、庄子式的自然主义/浪漫主义者。我所追求的是一种自然、健康、美好的生活方式。事实上,我的大部分闲暇时光都消磨在山水之间。自然是我的家园。对自然的破坏就是对我的家园的破坏。因此,我同样为人类活动,特别是工业化、城市化对自然的破坏痛心疾首。在这个方面,我是不可救药的理想主义者,甚至是愤世嫉俗者。Here, I am warm hearted.
  其次,作为一个“现实的人”(或理性人),我必须从实际出发,探讨可行的方案。在这个方面,我不得不承认,人至少既有向善的可能,也有向恶的可能,否则就不需要法律、合同之类社会制约机制。因此,必须考虑到人类的局限性(原罪(基督教)、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休谟)、有限的认识能力(康德)、无知(哈耶克)、无明(佛教)等等)。政策/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否则无法实施。人类是否有向恶的可能?当然,否则怎么会有那么多的犯罪、战争等等。如果不能抑制恶的可能,如何争取善的可能?Here, I am cool minded.
  第三,对你的命题的修改并非只是一种文字游戏。考虑到人类,至少我个人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甚至无知,我很少使用全称必然命题。在我看来,在科学问题上,不确定性只能降低,无法消除(现在,连天气预报一般都只说降水概率。相反,算命先生倒是经常说必然如何)。原因很简单,我们都不是全知全能的。这是我的个人信念。当然,这个信念有可能是错误的,因此,我尊重别人的相反信念。
  我同意,我“的大部分文字,都在极力表明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定程度上地抑制’而不可消灭”,因为我们只能做到这一点。此外,如果“消灭”环境污染,如何发展经济?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经济学除了消极被动地承认这种局面,又能如何呢”?我说过,可以通过“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抑制。
  “考虑到微观经济学的局限性是来自人类的局限性的,所以经济人只能被动地解释人类却无法挽救人类”。经济人当然无法“挽救人类”(如果上帝存在,只有上帝才能挽救人类;如果上帝不存在,谁也无法挽救人类),但也并非“只能被动地解释人类”。解释是为了改进,并且能够改进。经济人如此,其他人亦然。
  重复一遍:人类中心主义可能是一切现代科学的属性。换言之,一切现代科学都有可能推导出“人类沙文主义”,而不只是经济学。这也提醒我们,不要陷入唯科学主义的误区。或者说,不要盲目地、不加批判地受现代性范式的支配。
  最后,为你追求科学和“人类的理想未来”的真诚努力鼓掌!君子求同存异,或者和而不同。
  六、法家梁剑兵2005-11-14的回应:
  首先,即使没有上帝,人类依然可以获得救赎,因为人自己就是自己的上帝。况且人类会自己为自己创造反人类沙文主义的法律,比如中国的计划生育法、世界各国的资源保护法、京都议定书、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国际公约等,都是帮助人类进行自我救赎的法律。在法学中,首先假设人的本性是恶,然后将“利他主义”设置为一个遏制人性恶的机制,这是法学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也就是说,在法律人的眼中,对人以及人的集合体,尤其是政府,都持有深刻的不信任。所以,法学的基本出发点,是相信制度却不相信人的。这也是为什么法律人提出“要法治不要人治”口号的理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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