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0日
续:发生在“正来学堂”里的辩经
本文在“正来学堂”的在线论坛贴出后,引起了一位学友的关注,我们进行了两个回合的辩经。我现在将各自的言论张贴在这里,希望方家批评指正。相关链接是:http://dzl.legaltheory.com.cn/view....=9511&classid=6
敬请有兴趣者予以关注!
一、miaozhuang学友2005-11-10的回应
文章很有看头。直接就结论谈几点看法。
“法学是科学”。同意。
但在这个问题上,法学界内外都有分歧。有的认为法学不是和/或不应当是科学;有的认为法学是和/或应当是科学。根子在于,类似于自然科学的分析方法能否和/或应否适用于对社会问题/现象、精神问题/现象(特别是信仰、道德、法律之类价值、规范问题/现象),或者说,能否和/或应否将上述问题/现象作为客观事实/经验现象来研究。对此,我的看法类似于一个学友过去在法与经济学讨论时的看法(“愿意提倡人文关怀就提倡人文关怀,不愿意提倡人文关怀就不提倡人文关怀”):愿意用科学方法研究法就用科学方法研究法,不愿意用科学方法研究法就不用科学方法研究法。应当自由、平等、公平、善意地合作和/或竞争,而不应当互相歧视和/或贬低:你指我为“唯科学主义”,我指你为“反科学主义”。应当有海纳百川、兼容并包的胸怀,而不应当像白衣秀士王伦式地狭窄。
“虽然经济学以其强大的解释能力为我们描述和解说这个世界,但是,在其他一些重大的或细碎的社会问题上,经济学无法挽救这个世界”。同意。
相反的看法有可能与科学精神背道而驰。科学是以人的认识能力为基础的,而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这是康德早就解决了的问题。如果对此没有异议,并且主张经济学是科学,就不能再设想什么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否则,无异于江湖骗子。上述说法同样适用于其它任何经验科学。既然大家都是盲人摸象,最好的办法不是彼此排斥、各执一端,而是“彼此借鉴、取长补短”。
“如果当今中国的两大显学能够加强交流,形成共识,彼此借鉴,取长补短,联手为中国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提供各自的或者共同的优质产品,那将是国家和社会之幸事”。同意。
理由如上。
“根据微观经济学的三大假设(稀缺性假设,利己主义假设,理性假设),只能推导出人类沙文主义而无法推导出人类的理想未来”。未必。
不要忘了“看不见的手”、“看得见的手”、“反复博弈”、“正和博弈”(或“双赢博弈”)、产权、信誉,等等。如果将“只能”、“无法”改为“有可能”、“可能不”可能更好。Therefore, I respectfully disagree. (一家之言,有可能出错,仅供参考/批判)
(很少上网,但经常访问正来学堂。原因不难理解,不必多说。)
二、法家梁剑兵2005-11-11的回应
感谢楼上学友耐心看我的结论。同意了大部分,反对了一个点,我已然知足。
但是,辩经无止境,科学求全真。对于楼上朋友的裁判结论我是同意地,对你反对我的地方我是不服气地。请您开列您反对我的任何逻辑与论据,我将以读书人的最高敬意和您辩上几辩,也省却了晚上对着台灯猛抽烟的苦恼。
如何?
三、miaozhuang学友2005-11-11的回应
首先,我“耐心”看过全文,而不只是“结论”。直接就结论发表意见,只是为了“效率最大化”。
其次,在我看来,“根据微观经济学的三大假设(稀缺性假设,利己主义假设,理性假设),只能推导出人类沙文主义而无法推导出人类的理想未来”这个命题过于绝对,如果改为“根据微观经济学的三大假设(稀缺性假设,利己主义假设,理性假设),有可能推导出人类沙文主义而可能推导不出人类的理想未来”有可能更好。并且,这类命题同样有可能适用于其它现代人文/社会学科(现代性的一个属性有可能是所谓“人本主义”或“人类中心主义”或“(个人的、民族的、人类的,等等)主体性”。经济学也不例外。其它学科有可能也是如此。连北朝鲜也搞什么“主体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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