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法学有自己的方法。在西方文明早期,最早的科学只有一门,那就是至今作为一般科学方法的哲学。哲学是所有西方一切科学的根基和树干,它构成以后各种科学的母亲。而这个伟大的母亲又有一个指导一切科学的手段,那就是逻辑。如果说哲学是树干,那么逻辑就是树皮。这树皮的主要成分就是亚里士多德大师所发明的三段论(例如:凡人都有死,亚里士多德是人,因此亚里士多德有死)。大体上,凡是真正的科学,只要它是哲学树干上的树枝,莫有不从逻辑上获取假设的——这种假设是科学研究得以进行的大前提。因此,哲学思辨和逻辑推演就构成科学研究方法的基础,其他方法多从这个基础中派生出来。而法律的基本形态是一种社会规范(当然,现在的形态依然如此)。法律产品的微观结构,本来就是直接合乎三段论的(例如:欠债必须还钱,亚里士多德欠商鞅一百块钱,所以亚里士多德必须把钱还给商鞅)。因此,研究法律规范的法学自然也具有了自己的方法,也就是本文引子中所说的“推理”方法。
那么,法哲学从何而来呢?简单地说,法哲学就是哲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产物,它是哲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早在人类法律的早期,随着法律的出现,就产生了研究法律的法律人。法律人在研究法律问题的时候,经常遇到一些困惑不解的问题,比如本文所提到过的为什么没有血缘关系的两个人可以在法律上和社会共识上成为父母子女关系的问题、儿子为什么不可以和他的母亲结婚的问题、什么是公平和正义的问题等等,于是便请教哲学家,而哲学家对法律人的回答就形成了法哲学。法律人再转而使用法哲学的方法去解释社会中发生的各种法律现象,尤其是解释作为社会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或者是现实性,以达到法律理性。这样一来,法哲学就成为了法学研究的重要认识论与方法论的工具,法律人使用这个伟大的工具,解释并创制了越来越多的法律规则与社会制度,其中许多先前的法律规则和社会制度基本上已经转化为人类的生活习惯方式,比如继父母子女关系、比如源自古代行政法的禁止氏族内姓名重合制度等等。
法哲学的运用,极大地开拓了法学的解释能力和创造能力。在几乎是人类史上所有哲学大师(凡是历史上有名的哲学家,基本上都涉足了法哲学领域)的帮助下,古代法学,尤其是古代西方法学,在长期的科学实践中形成了众多的法学学术流派,薪火相传,英才辈出,为社会贡献了大量的优质法学产品。这些产品大致可以划分为四大类:首先是法律价值类,主要包括正义、公平、自由、平等、人权、和平、财产保护、信用、契约自由等等。其次是社会制度,例如惩罚犯罪制度、
宪法政治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产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诉讼制度等等。第三是法律机构和这些机构的办事方式。第四是法律观念,随着法学知识产品的传播,人们逐渐形成了遵守和使用法律保护自己或管理社会、参与政治的观念。
最后,法学的知识产品本身不但是可验证的,而且许多产品是可以不证自明的。自然科学有自然科学的实验方法,社会科学有社会科学的实验方法,那种将自然科学的实验方法简单地照搬到法学领域的想法其实是幼稚的。因为,法律本身是属于人类的精神发明,所以,法学证明一切法律正当性与合理性的验证方法只能是通过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而不可能通过烧杯试管之类的器皿。自有法学以来,法律人一直通过观察和总结人类的各种法律实践行为来验证其理论产品的科学性与正当性。法庭之上、道路的红绿灯下、合同签订场所、商场的柜台内外、甚至夫妻的卧室之中,处处都是法律人的科学实验室。实验的标准是社会共识与理性评价。尤其是在法律命题公理化之后,该命题往往成为不证自明的真理(例如:人不可互相为害),并构成人类法律制度的初始规则。
所以,法学是科学!
总结性陈词
通过上列的论证,我们从科学的一般涵义及其环节性要素出发,充分考量了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结论,同时阐述了法学的验证方法,最后得出了法学是科学的结论。与目前中国的经济学相比,虽然法学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一定的自我怀疑倾向甚至是学理上的混乱,然而,这种自我怀疑的根源不在于法学本身是否为科学,而在于处在社会剧烈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学,正在遭遇着法律移植所带来的困惑和迷茫之中。同时,这种困惑和迷茫也表明中国法律人的可贵的自我批判精神,也意味着中国法学自我重塑的学术品格。虽然经济学以其强大的解释能力为我们描述和解说这个世界,但是,在其他一些重大的或细碎的社会问题上,经济学无法挽救这个世界。比如,根据微观经济学的三大假设(稀缺性假设,利己主义假设,理性假设),只能推导出人类沙文主义而无法推导出人类的理想未来。因此,大到人类整体的贪婪和对其他生物的自私掠夺所导致的人和整个生命圈关系的高度紧张甚至危机,中到消灭战争和核武器的威胁,小到消费领域内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都不是经济学帝国主义可以解决的。人类自己对自身存在与延续的威胁,将主要依靠法学所提供的优质法律来解决。但是,传统法学重思辩、重推理和个案研究的学术传统,又导致对社会经济问题的刻画与解释能力欠缺,比如,当今中国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效益为什么如此低下而成本又如此地高昂?中国的司法改革如何实现帕累托最佳效用?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函数关系是什么?等等。如果当今中国的两大显学能够加强交流,形成共识,彼此借鉴,取长补短,联手为中国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提供各自的或者共同的优质产品,那将是国家和社会之幸事。
为此,我们必须超越学科隔阂以及文人相轻,请经济人继续辩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