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人,在研究本国的法律现象的时候,其主要的知识产品基本上是舶来品,比如民主、法治、宪政、自由、正义、公平、权利、义务、法人、合同等等,从理论依据到制度设计大体上都是进口外国的原装货,这种产品虽然在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一直是国人的“梦中情人”。但是,她来到中国后,遇到了语言不通、水土不服等障碍。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人没有帮助她克服这些困难和障碍。比如说,中国的法律人往往把西化的法治和中国社会的人治传统对立起来,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过激主张,导致了整个法学与政治社会的摩擦性紧张关系,这是第一个失败。另外,法学研究尤其是部门法学研究,过于注重概念和迷信法典与法条,对于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尤其是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借鉴使用的不够,导致了学科之间互相沟通和互相理解上的缺欠,从而使公平、正义、权利等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操作困难,这种操作困难又导致了法律人心理上的“操作焦虑症”发作,这是第二个失败。第三个失败是在司法领域中的。法律人都说,在和平年代,司法公正是整个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近几年来,以程序正义为旗帜的司法改革似乎不但没有达到司法公正的社会预期,反倒一再刷新占据中国公民信访比例的最高记录,这直接导致了民众对司法的不满,也加深了法律人的沮丧。最后,法律人的信念、方法、知识产品在社会传播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过于专业化和术语化,造成大众传播媒体尤其是电视媒体和大众化媒体在使用法律术语解释社会现象上的困难和阻碍。更重要的是,当社会固有的传统伦理道德中的腐朽成份聚集在某个法律个案周围,造成错误的和落后的舆论场的时候,法律人没有及时地挺身而出,迎击那种滚动的“意识气团”,纠正负向舆论的谬误和鼓惑,这直接导致了优质法学产品在社会中推广的大好契机的丧失,这不能不说是法学的第四个失败,也是最严重的一个失败,(例如:四川泸州两级法院对“二奶争遗产案”的审判及其舆论反响;“刘涌案”的审判及其舆论反响就是两个典型的例证,在这两个例证中,法律人的学术表现都是十分失败的,他们面对落后舆论场的压力,或者保持沉默,或者煽风点火助长了负向舆论的壮大,那里还顾得上对这两个重大个案提供优秀的理论指导并扭转舆论朝向呀。)
所以,法律人似乎没有理由自信。
四、论科学
但是,经济人且慢跃动击掌。如果本文的第三段可以证明了法学不是科学的话,这次辩经活动就失去了它的价值和趣味。理由很简单,一个暂时失去自信的科学依然是科学,如同一只得病的雄鹰依然是鹰。
法律人和经济人现在都必须回到问题的初始状态,共同回答“科学”是什么的问题,然后以这个双方共同赞成的答案为衡准去衡量法学,以便判别法学究竟是不是科学。
所谓科学,最简单的定义是:科学是人类发现世界的活动。因为地球上的人类所面对的世界有两个,一个是自然的物质世界,一个是社会的人类世界,所以,为了发现存在于前者的自然规律和存在于后者的社会规律,人类分别进行了两种科学活动,对应前者的叫自然科学,对应后者的叫社会科学。
无论是那种科学,都由四个基本的环节性要素所构成,分别是问题(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结论(知识)、对结论的验证。无论是整体意义上的两大科学门派还是分支学科意义上的物理学或者法学,都应该在具备以上四要素的情况下被承认为科学。
五、论法学是科学
首先,法学有自己的问题。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全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精神发明——法律。说它伟大,主要的理由是,虽然道德使人类“想”成为与野兽根本不同的“人”,但是,只有法律才使人类真正成其为“人”。对此的逻辑性证明有:如果没有法律,人类之一从人类之二处获得食物的手段就只能是动物般的撕咬而不是经济人所津津乐道的货币了,所以,法律使人类之间的交易获得了安全。除此之外,法学研究人类利益冲突与纠纷的解决方法。虽然利益是当代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但是经济人应该知道,比经济学更早研究利益问题的是法学。理由也很简单,法学的出现在历史上是早于经济学的,而人类的纠纷根源是利益。同时,法学产品的产出无论在生产规模上、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是历史性地早于经济学的,如果经济人看一看西方的法学大师亚里士多德和东方的法学大师商鞅,再看看西方的经济学大师魁奈(旁白:我只是说魁奈大师出生的年代是晚了亚里士多德和商鞅许多年的,除此别无他意)就不难发现这一点。我这样说的意思不是想否认经济学是科学,只是想厘清两种科学中,哪种科学的历史链条更长一些罢了。这起码证明了,当法学成为青壮年的时候,当代经济学还处在襁褓之中。因此,法学的问题就是法学自己的问题,而不是经济学的问题。世界上最早的大学波伦亚大学有神学院和法学院,却没有经济学院,也证明了我所言不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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