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行政程序立法:主义与问题

  4、制定什么样的行政程序法?
  这是一个目标模式的选择问题。简言之,在目标期待中,我们如何在程序公平和效率之间作出比较合理的安排?程序公平是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从程序基本立场所提出的程序公平要求可称之谓“最低限度的公平”[2],这是一个不可妥协的目标。同时目前在我国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率处于“双重缺位’的状态,需要通过行政程序立法营造能够促进和保障公平与效率的制度环境。基于这两方面的分析,行政程序立法必须首先提供旨在保障 最低限度公平的基本原则,而制度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行政过程及其不同阶段对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率进行适当偏重。
  5、如何规定行政程序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制度?
  既要考虑程序立法的立场和基本目标,又要考虑立法内在的协调和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兼客性”。需要特别注意:第一,规定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使多样化的行政程序在基本的程序原则指导下运行,促进多样性的统一。第二,规定行政活动的一般程序,提供基本的“程式样本”,使之发挥“示范作用”,为非法定程序或自由裁量程序的合理性判定一个标准,为各部门制定特别程序提供一个基本的程序框架。第三,协调行政程序法与其他法律中有关行政程序规定之间的关系。其他法律可以对特定行政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与基本原则相抵触第。第四,对已有的重要行政程序加以规范和完善,特别如行政决定程序、行政规则制定程序、行政规划程序、行政合同程序等。第五,规定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来保障程序公平,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第六,规定行政主体的程序违法责任。目前行政程序立法中对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甚至缺乏规定,导致程序违法行为泛滥和对程序规则的漠视,乃至程序虚无主义严重,为此必须明确规定程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3]和追究机制。
  三、结语:重申“主义”与“问题”
  《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涉及到价值层面上的权衡,基本立场的确定,也涉及到面对各种问题的制度交排而选择。面对这样一个“政府再造”和行政权一一相对方关系重构的历史契机,我们需要重申“主义”和“基本立场”的重要性;也需要倾听各种问题对有效解决方案的吁求。前者是宏观的、方向性的、面向将来的;后者是具体的、技术性的、回应当下的。我们相信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需要在坚持“主义”的前提下面对技术层面的问题。
  
【注释】  应松年.行政行为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