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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程序立法:主义与问题

中国行政程序立法:主义与问题


Problems i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n China


王锡锌


【摘要】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应该坚持法治主义、程序主义、人本主义和现实主义:关注程序立法的现实背景和立法方案选择问题,正视现有行政程序制度存在的缺陷,探索产生缺陷的原因,采取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方案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必须首先提供旨在保障最低限度公平”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根抓不同的行政过程及其不同的阶段对程序公平和程序效率进行适当偏重。
legisl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in China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s of the rule of law, procedure, humanism and realism, pay attention to its practical background and legislative choices, envisage the defects of the present procedural system and find out the reason, and adopt the plan of the uniform code. As for the relations between equity and efficiency, it should firstly provide som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 aiming at ensuring the minimum equity, and give preference to the proceducal equity and efficienc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processes and different phases.
【关键词】行政程序;主义;问题;公平;效率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creed; problem; equity; efficiency
【全文】
  制定行政程序已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在经过实证调查、比较研究,以及多次国内外专家研讨和反复修改之后也已初步完成,但是有关问题的讨论乃至争论远没有结束。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应该坚持何种主义,关注哪些问题,仍然是信得研讨的重要问题。
  一、坚持何种主义?
  行政程序立法应坚持何种“主义”,这涉及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立场,涉及我们到底要制定什么样的行政程序法。从法治国家对行政过程的基本要求、域外行政法治比较、发达国家行政程序法制度的实践经验和教训以及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等方面的考虑,行政程序立法应当坚持法治主义、程序主义、人文主义和现实主义这几个基本立场。
  法治主义的核心要求是政府遵守法律,这一原则对于行政程序法制度而言着重强调的是“程序法治”,包括程序合法性和程序合理性,这表明行政程序的首要目标是规范和引导行政权的活动,而不应是政府管制和约束行政相对方的规则;更进一步,法治主义的行政程序不仅要强调程序规定的法定化和形式化,也要求程序规则能体现基本的公平和理性精神,坚持法治主义立场对于中国行政权运行之引导、行政过程问题之解决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我国并不缺乏行政程序,但是缺乏对行政活动进行有效规制的、公平理性的法治主义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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