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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大卫·休谟!——基于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中国儒家思想的一种可能路径

  我们知道,现代自由主义无论是罗尔斯、哈耶克,还是其他人,都对人性论掉以轻心,虽然罗尔斯的《正义论》也曾专门论述过道德情感,哈耶克在他的《致命的自负》一书中也谈到了理性与情感的关系,但总的来说,道德情感并不是他们政治哲学的中心问题,他们并没有像17、18世纪英国政治哲学那样把道德情操放在一个头等重要的位置来看待。正是因为这一点,他们遭到了以社群主义为代表的另一派政治哲学的强有力批判,麦金泰尔在他的一系列著名中直指自由主义软肋,对于现代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深刻的和尖锐的。在麦金太尔看来,现代自由主义把正义单纯系于法律规则上,强调法律制度意义上的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这一自由主义的主流观点对正义的理解是错误的,不符合古代以来的政治美德传统,歪曲或蔑视人性的系于同情与共通情感的本质联系。他写道:“现代系统的政治观,无论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无论激进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从一种真正忠于美德传统的观点来看,都必须被拒斥,因为现代政治本身以其制度性的形式表达了对于这一传统的系统的拒斥。”
  如何看待麦金泰尔提出的这个重要问题呢?我认为,自由主义对于这个问题不能采取回避和漠视的态度,应该认识到这个问题所带来的挑战及其引发的重要理论意义。实际上,麦金泰尔这个问题的要点仍然可以追溯到英国的古典思想,追溯到休谟和斯密的人性论上来,只不过麦金泰尔对于休谟和斯密的理解是错误的,他所谓的休谟和斯密两人对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英国化颠覆只是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没有看到另外一个方面。应该指出,正是这种所谓的颠覆反而使得英国的古典自由主义建立起了一个真正富有内容的政治理论。麦金泰尔的最大问题在于他割裂了人性共通感及其面向公共政治的美德所具有的规则和制度方面的意义,他只是片面地指出了道德情感所导致的一些非规则和非制度的社会关联,揭示了它们所呈现的美德性质,而没有注意到这些情感是完全可以与公共社会中的法律规则和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是可以通过制度和规则的人为设计而逐渐再生出来的。因此,麦金泰尔等人只是把同情和道德共通感中非规则的一面突出出来,并且把它们与法律规则和自由制度对立起来,所以,麦金泰尔推崇的是一种不需要或抛弃了法律规则、经济秩序与政治制度的社会共同体,他企图在一个没有制度支撑的单纯由道德情感和传统美德维系的社会群体中生活,并且把它们浪漫化地想象为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理想王国。他写道:“当然,在自由个人主义的现代性立场和我所勾勒的古代与中世纪的美德传统的立场看待道德品格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的方式之间存在一种根本的区别。对于自由个人主义来说,共同体只是一竞技场,在那里,每一个人都在追逐其自身所选择的善的生活的概念,而政治制度机构的存在则提供了使这类自我决定的活动成为可能的那一程度的秩序。政府与法律是或应当是在各种对立互竞的有关对人来说善的生活的观念之间保持中立,并且因此,尽管增进法律的遵守乃是政府的使命,但按照自由主义的观点,灌输任何一种道德观却决非政府的合法功能。相反,按照我所概述的古代与中世纪的独特看法,政治共同体不仅需要美德的践行以维系自身,因而,使孩子成长为有德性的成年人是父辈权威的使命之一。这一类推的经典表述是苏格拉底在《克里同篇》中作出的。当然,接受苏格拉底有关政治共同体和政治权威的观点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将苏格拉底归于城邦及其法律的那种道德功能归于现代国家。诚然,自由个人主义观点的力量部分来源于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即现代国家总的说来的确不适于像任何一种共同体的道德教育者那样行动。”
  其实麦金泰尔对于亚里士多德主义,特别是亚里士多德德性理论中所具有的法律和政治的意义,并没有给予深入的研究和足够的重视,他只是发挥了亚里士多德的《尼哥马可伦理学》中有关美德的观点,而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中的政制观和法律观严重忽视了。必须指出,尽管亚里士多德的社会政治理论与英国的古典政治哲学在基本点上是不同的,前者是主智主义的,后者是经验主义(自然主义)的,但在公共政治领域,17、18世纪英国的思想确实改造了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政治学传统,形成了一个既有政治美德论又有法律规则论乃至政治经济学的社会政治理论,创建了一个沟通自然情感与法律制度的苏格兰历史学派,这不能不说是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伟大贡献。相比之下,现代的政治自由主义只是抓住了法律规则的形式正义,无疑显得十分片面和僵硬,而社群主义也正是看到了现代自由主义一味重视法律和制度设施建设,忽视人性内涵,特别是放弃了古典主义的道德情感和政治德性这一弊端,所以才对现代自由主义发起了强有力的阻击。
  但是,一旦当把攻击的矛头对准古典自由主义时,社群主义的理论家们就变得软弱无力。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关键还在于英国古典思想的人性论预设,因为它们已经触及到人的私利和公共利益问题,触及到私利与公益的相互关系以及区分这种关系的正义规则与道德情操两个方面的协调和演进。也就是说,在英国的古典政治哲学那里,对于基于人性基础上的私利与公益关系问题的解决是在两个方面来加以展开的:一个是通过法律规则而建立起一个自由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另外一个则是通过同情和仁爱之心而建立起一个美德心理学和道德情操论。因此,正义在英国古典思想那里,既不是纯粹规则主义的,也不是纯粹道德主义的,更不是纯粹功利主义的,而是上述三个方面的沟通、协调与融合。当然,试图把法律、道德与利益联系在一起考虑的理论努力在现代自由主义的思想家那里也曾有过回应,例如德沃金在他的《法律的帝国》一书中,就曾经提出过一个有关法律共同体的博爱原则,以此消减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张力,显然,这种努力的路径与英国的政治哲学具有某些关联。他写道:“我们终于能够直接考虑我们的假设,即对政治合法性的最佳辩护不是为哲学家们一直所希望的那样,在契约严格的领域内,正义的责任范围内,或在局外人之中适用的公平对待中被发现的,而是在博爱、社会以及随之而来的义务中更为充分的根据中被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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