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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大卫·休谟!——基于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中国儒家思想的一种可能路径

  哈耶克的一个重要理论建树是他的自生秩序论,他企图揭示一种人类社会的经济、法律与政治制度的产生与演变的机制。此外,他在晚年的《致命的自负》一书中也曾试图为他的自生秩序理论提供一种哲学的或人性学的说明,在书中他探讨了情感与理性的问题,讨论了社会秩序是如何在情感与理性之间自发地演化出来的。我们看到,哈耶克的这种努力或许是因为他在晚期思想中发现了自己的问题,认识到一种社会政治理论如果不能从哲学人性学的基础上给出说明的话,那将是十分不牢靠的。可惜的是他有关这个方面的思考远没有完成,所达到的深度与休谟、斯密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他还没有提出一个完整的人性论,没有认识到自私欲望与道德情操之间的实质关系,没有意识到休谟的事实与价值两分的难题对于现代自由主义的重大意义。因此,他只是简单地讨论了理性与情感的关联,随后便进入自生秩序的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的论述之中,因此,从人性到秩序的演变在他那里只是占据次要的位置,相比之下,他更为看重的是一个社会秩序在经济和政治层面上的自生自发而非理性建构的演变。显然,批判唯理主义的建构性,强调社会秩序的自生性,指出“人为的而非人的理性设计的”这样一个有关社会秩序的基本特性,这是哈耶克思想的重要贡献。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抵制大陆社会政治思想中的理性独断论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个问题并不能代替另外一个问题,即从人性论向社会秩序论的转型。应该指出,在自生秩序的背后,存在着一种从事实到价值的转换,存在着人的道德情感向规则正义的提升,但这些却被哈耶克严重忽视的,而它们却是休谟、斯密政治哲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提供了形成社会秩序的人性基础,而在这一点上,传统中国的内圣开出外王的理路虽然偏于道德化的理解,但所强调的人性价值对于今天的社会政治理论来说仍然具有着启发意义,在思想路径上与休谟的政治哲学不谋而合。
  正义的社会秩序问题
  社会秩序的形成、法律制度的建立,存在着一个人性的基础问题,也就是说如何从人性导出一个社会秩序,用中国的话说如何从内圣开出外王,现代自由主义并没有给出卓有成效的说明,而休谟却早已提供了一个富有建设性的理论,这是休谟对于现代自由主义的第一个可资借鉴的贡献。对于现代自由主义来说,与上述问题相关联的还有另外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即由人性所导出的这个社会秩序的正义性或价值性问题。也就是说,即便我们承认从人性能够导出一个秩序,但这个秩序是怎样一个秩序,是否具有着正当性,是否是一种正义的秩序呢?或者说如何从人性导出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这个问题的解决是休谟对于现代自由主义的第二个重要的贡献。固然我们可以承认,一切的社会秩序和制度都有着人性的基础,都与人性密切相关,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相关性就使得任何秩序都具有正义性,任何社会制度都是一种正当性的社会制度。在我们已有的或者可能出现的社会秩序与制度中,在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共同体中,并非任何现存的秩序与制度都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如果这样的话,也就不存在所谓社会的非正义问题,也就不存在所谓社会的改良问题,也就不存在人类有始以来的那么多的痛苦和灾难了。因此,如何考量一个社会制度的正义性,这便成为自由主义的最为根本性的问题,这也是现代社会政治理论或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
  休谟曾多次指出他的哲学的中心问题是正义问题,依照他的理论,我们可以进一步指出,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政治哲学的最核心的问题是正义的制度问题,自由主义要探讨或建立自己的价值哲学,首先关注的便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如何可能,因此,政治正义是自由主义的核心。然而,现代自由主义的社会政治理论却面临诸多疑难,由于它们所提供的那一套社会政治理论的要点是有关制度的程序与形式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在很多人看来,自由主义是一个不关注正义的社会理论,是一个只在形式方面建立起庞大的日益繁复的规则系统的理论,所以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对于自由主义的批判,也就成为现代社会政治理论的时髦话语。按照现今流行的各派理论,特别是那些社会民主主义和社群主义的理论,自由主义不关注正义,只是一味强调建立一个法律制度的体系,至于这个制度本身是否具有正义性,是否体现了人的经济与社会权利方面的平等等等,自由主义不是置若罔闻,就是无所作为。面对如此种种的批判,现代自由主义内部也发生了分化,出现了所谓的自由主义左派与右派。以罗尔斯等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左派基于社会正义问题的考虑而逐渐向社会民主主义和社群主义靠拢,提出了一个分配正义的社会理论,与此相对,以哈耶克和诺奇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右派则固守着传统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认为自由主义的精髓在于形式和程序的正义。
  现代自由主义之所以面临这样那样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它们确实触及到自由主义的实质问题,那就是究竟什么是正义,究竟正义的规则是如何可能的。对于这个问题,哈耶克曾试图给予回答,他提出的作为元规则的正当行为规则,其要点便在于为现代法治社会提供一个自由正义的基本前提,在他看来,原初的正当行为规则是现代社会秩序和法律与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作为元规则,它从一开始就具有着正当性的意义,因此,哈耶克又称之为正当行为规则。显然,正当行为规则理论的提出,是哈耶克社会政治理论极其重要的一环,是他的整个法律和宪政理论的一个基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哈耶克的这个思想被很多人忽视了,而且哈耶克自己对于这个问题也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只是把它视为一个基本的前提,等同于他所理解的英国普通法,等同于休谟提出的三个正义规则,并没有就这些正义规则的产生机制以及与人性的复杂关系展开更深一步的探讨。因此,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并没有突显出来,至少它在哈耶克的思想中,并没有像自生秩序理论那样受到他的高度重视。 实际上这个问题可以说是休谟政治哲学中最重要的问题,而且也是最为复杂的问题,我认为它是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特别是休谟和斯密的政治哲学中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而在今天,这个问题对于现代自由主义来说尤其显得重要。在我看来,它要比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哈耶克的自生秩序理论、诺奇克的持有正义理论都更为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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