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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机关对法院监督的原则

  三、人大是否应当实行个案监督
  近几年来,由于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司法的整体形象受到损害,人民群众对此也颇有怨言。因此社会各界要求强化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包括实行个案监督的呼声很高,而在不少地方,有关地方权力机关已经展开了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但是在学术界,对人大是否应当实行个案监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不是抽象的,而应当是具体的,只有对个案实行监督才能使这种监督权得以落实,尤其是因为目前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法院的整体素质不高,强化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有利于保证法院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由于司法审判活动主要体现为对个案的审理和裁判,因此人大对一些处理不当,久拖不处,错处错判案件和一些冤假错不予监督,则人大便失职于法律,有负于人民希望[10]。另一种观点认为,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但监督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方法,如果对个案实行监督,将会在不同程度上妨碍法院的独立办案,并很有可能使人大代行法院的审判权,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不无道理。
  讨论人大是否有权监督个案,首先需要对个案监督作出明确的定义。如果个案监督仅仅只是指人大对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进行监督,或督促法院依法定程序办案,对涉及办案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可能属于冤错假案的案件进行审查以督促法院依法予以重审,等等,则这些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从实际来看,所谓个案监督不仅仅限于上述情况,还包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或裁判结果进行监督,也包括在案件作出判决或判决生效后,对已经作出的裁判进行监督。在后一种情况下,人大要介入到裁判过程中,并要对程序的遵守和裁判结果提出意见。可见个案监督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 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监督。例如,人大发现办案人员违反公开审判的程序办案、超期办案、与当事人实行“三同”等情况以后,人大向法院正式提出要求依据法定的程序办案的通知。这种监督对保证法院遵循法定的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 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进行监督。例如,人大通过当事人的检举和群众反映发现在某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确有可能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可以将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或纪律检察机构,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较为严重的案件,人大也可以组织特别的调查组组织调查。
  第三, 对裁判结果实行监督,包括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裁判的建议和意见,以及对已经处理的案件提出改正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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