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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机关对法院监督的原则

  第二,人大直接纠正法院的裁判是违背法定程序的,针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违背法律或裁判不公的情况,我国程序法已经设定了一系列措施。如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审判监督程序的运用等,在这些程序中并没有规定人大对法院的裁判予以纠正的程序。如果人大可以纠正法院的裁判,则不仅违反了现行程序法的规定,而且将导致法定程序的一系列混乱现象,如人大纠正错案属于何种程序?当事人是否或如何向人大提出申请,如果人大纠正法院的裁判后,上诉审法院维持原判,应以何种意见为准等等。正是由于人大纠正错案不符合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3月28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申指出:“纠正错案应由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院程序去办,”“人大在监督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时,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这一观点实际上否定了人大直接纠正错案的权力。
  第三,人大享有纠正法院裁判的权力,不一定能真正减少甚至防止错案的发生。因为要对一个案件进行正确的裁判,一方面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真的审理,调查和了解事实的真相。而人大并没有实际对案件进行审理,也没有亲自听取双方提出的意见和辩论,仅仅通过阅卷是很难完全了解事实的真相的。另一方面,正确作出裁判需要裁判者应有较好的法律专业知识,同时也应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尽管目前许多司法审判人员的法律专业素质不高,但不少人也具有多年的司法工作的经验,在这方面,恐怕不会比人大代表及人大工作人员差,因此由人大直接纠正法院的裁判,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人大所纠正的裁判是否为错误的、必须要纠正的裁判。人大的决定是否必然是正确的。有学者指出,多年的经验证明,因非司法人员干预办案而造成错案,比司法人员本身造成的错案要多,而是纠正起来往往更困难[9]。这一观点不无道理。
  第四,人大直接纠正法院的裁判,不仅妨碍司法的独立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权威也不复存在。如果人大有权直接纠正法院的裁判,则当事人将会不通过任何诉讼程序而直接寻求人大的改判,这将会使法定的程序受到冲击,而且人大在改判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将很难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补救。
  总之,我认为人大不应当享有直接纠正法院的裁判的权力,即使人大发现法院的裁判属于明显的冤错假案,也只能要求法院依法定程序重新审理或者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抗诉。如果人大通过群众的举报和人大代表的提案而发现某个案件涉及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贪赃枉法、滥用司法权力的行为,可以组织有关调查组对此种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发现确存在上述问题,也只能对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审判人员依据一定的程序予以罢免,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予以惩处,但对于该案件的裁判结论,人大也无权改正,而只能要求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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