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我们研究民法,理论上要努力解释和涵盖尽量多的民事法律关系,给民事维权更多民法工具,以避免行政法规大量代替民法。
此案件判决结果,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理由明显说服力不足,是因为目前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陈华彬)理论是个人本位主义的,判侵权确实法律关系不明。
我一直批评陈华彬的理论,就是陈华彬理论会在学者中造成错误影响,如你的不满。
建筑物区分所有,即房屋区分所有,不是一个独立的专有所有权和一个份额化的共有之复合权利。此说不通“一物一所有权”原则。
有学者感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性质问题。当代高层建筑物的发展促使了大陆法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由于建筑物本身和土地是浑然一体、不可分割的,因此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与传统民法上的所有权颇为不同。就建筑物共有部分而言,区分所有人的物权性支配几乎丧失,仅仅体现为一种社员权。即使对其专有部分,区分所有人享有的也不可能是完整的所有权,而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对一整体物共同协作使用的模式,民法上所有权的效力诸如排他性、绝对性、回复性等并不能完整地得到体现。所有权的核心支配权和处分权在这里也不能体现出私权的纯粹性,因为专有部分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实际上不可能由某一人完全支配,其他所有住房的权利及于专有部分。所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如何定位仍值得探究。”(梅夏英:《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兼论当代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构建》)
我认为,房屋区分所有是“按份共有”中的分别所有。这个“按份共有”之特别,其分别所有(区分所有)之间没有份额转让优先权。
总之,房屋区分所有应被确认是一种未被发现的新型共有。
所有权制度设计,凡共有,需要特别立言。一般所有权设计,一物一所有权原则的背后,不言而喻是一个人的权利。
我批评陈华彬博士理论的个人本位主义,不是他明确强调了自己的个人本位主义立场。他的理论的个人本位主义气息,是通过他的定义语言,通过他的理论架构反映出来的。
虽然,陈华彬博士的理论也言及共有,在个人本位主义架构下,他所言及的共有是被个人化的共有。
陈华彬博士不能解释,单数人的专有所有权与复数人的共有,权利人数不同,如何复合成一个“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单数人的权利和复数人的权利,逻辑上不可能合成一个人的一个权利,只能是一个人多个权利。这种情况如何又成为一个所谓的“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