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欢迎三位老师。7月10日,可以说是一个特殊而重要的日子,因为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在这一天发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也是通过了各种方式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随着《物权法》草案的公之于众,物权,一个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从未出现过的概念正渐渐深入民心。它的出现与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条款被写入
宪法一样,标示着一个私权利受到平等对待时代的开始。虽然在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民法概念,但是在中国,这个词却迟迟得不到认可。我们知道这次物权法草案总共有5编20章,268条,请问各位老师,到底什么是物权呢?
陈华彬:物权,说简单一点就是权利人对不动产或动产直接制定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直接支配权。简单一点说就是关于物的权利,物的直接支配,排除干涉的权利。
主持人:两位老师有什么不同的理解,好像各个国家对物权的理解不一样。
朱岩:草案主要强调支配性,没有强调它的独立性。草案做了一个保留在变动当中,不动产当中,有一定的联系,你看草案的第二条第三款物权是权利直接支配,没有在定义中说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其实一个完整的物权应该强调刚才陈老师说这两个方面。
王洪亮:这是学界中有一个对峙性,排它性和支配性。在法律上给它下这个定义,也可以起到宣誓的作用。但是关键一点,通过这个宣誓,大家知道它的哪些权利受到保护,或者哪些权利被法律调整。(http://www.zhengquan518.com/newsxp/new.asp?NewsID=175245618109&SubId=4)
……
从上述的对话中,我相信,作为普通的社会公众,恐怕只能看懂了主持人说的话,却永远也看不懂那些民法学者在说什么的,也许,他们压根就不想让人民知道他们再说些什么吧?但是,起码有一条可以肯定的是:以主持人为代表的普通公众恐怕永远也无法搞明白“物权”和“财产权”到底是两个东西还是一个东西啦!
五、当
民法通则中的“财产”和“财产权”概念完全可以满足法治和司法实践需要的时候,生造一个“物权”作为法律概念纯属多此一举,不但无益而且有害。
更可笑的是,“物权”和“物”本来就是一个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只重视静态财产的却不重视财产利用的陈腐法律概念,现在早已经被现代化的西方法律所抛弃,我们的一些民法学者,却将这个老掉牙的法律术语拣起来当宝贝,并企图将它移植到中国社会的有机的法律秩序中来,这也算是中国法学研究者的一种根深蒂固的幼稚病的典型表现。
总之,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不是那些书生们的学位论文;法律是制定给社会和人民大众使用的,不是几个书生写给自己看和躲进书房里孤芳自赏的;因此,法律首先在术语使用上就不能自相矛盾,其次不能让法律的使用者看不懂而无法使用;最后,更不能让那些法律知识和执法素质低下的官员或者法官们利用法律术语上的矛盾和语句上的晦涩任意地曲解法律,而眼下的物权法草案违背了这些基本的立法技术,所以,我只能认为它是个极其不合格的法律草案次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