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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邱兴华真的被鉴定为精神病人

  然而,现行的奖惩制度却往往是,只要警察、检察官、法官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被认定为是“错案”,也就是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存在着“错误”,那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就有可能对相应的办案人员启动所谓的“错案追究程序”。而一旦办案人员被认定在错案的形成上负有责任,就可能因此而受到各种行政纪律处分,至少会遭受多方面利益和机会的损失。而且,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现行的判断错案的标准是:法官所承办的案件一旦被上级法院所发回或者改判,检察官一旦遇有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情况,就可能被视为“错案”,并有可能被追究错案责任。
  这种不正当的奖惩机制,使得本来与案件或者与案件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与案件的办案结局发生了较为密切的利益上的牵连。毫无疑问,在这样一种奖惩机制的驱使下,下级法院的法官们必然会极为担心自己的判决是否会被上级法院所推翻,同样,检察官也必然会担心指控是否能够获得有罪判决。
  于是,就很可能出现这样的后果:
  一审法院的法官们,为了避免自己审理的案件不被上级法院推翻,就既可能在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之前,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以期得到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也可能在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之后,通过各种方式确保自己的判决不被推翻。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上级法院纵然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会轻易地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无罪,而是尽可能维持原审法院所作的定罪判决、在最小幅度范围内修改原审的量刑;检察机关,尤其是接受指派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们,为了避免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不被宣告无罪,就可能会通过法律监督等多种方式对法院的裁判施加压力,从而既可能使得法律为检察官设定的客观义务——兼顾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化为泡影,也使得法院即使在检察机关的指控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不敢轻易作出无罪判决。
  基于此,邱兴华一案走到今天,如果说,陕西高院要为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确实会承受巨大压力的话,那么,这些压力,将不仅仅来自于民众的舆论,也不仅仅来自于被害人及其亲属,更可能来自于这种不正当的奖惩机制所导致的“司法氛围”。
  而我们要使陕西高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这种“司法氛围”所形成的压力,最终同意为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当下所要做的或许应当是,呼吁有关部门以此案为契机,改变目前充斥于公检法机关的这种不正当的奖惩机制。
  否则,假如陕西高院同意为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而且果真鉴定出邱兴华是精神病人的话,那么,陕西高院很有可能在权衡利弊之后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邱兴华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至少也有可能免邱兴华一死。按照现在的奖惩机制,这就意味着审理此案一审法官们存在判断上的错误,并将由此可能承担错案责任,再往就推,似乎检察机关的指控也存在判断上的错误,从而使得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也面临着被追究的危险。进而,再往前推,负责此案侦查的警察们也存在判断上的错误,似乎也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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